Page 315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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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條 商 業銀行的 內 部 審 計應當具有 充 分的獨立 性 ,實行全行系統
垂 直 管理。
下級機構 內 部 審 計負責人的 聘 任和解 聘 應當由 上 一級 內 部 審
計部門負責,總行 內 部 審 計負責人的 聘 任和解 聘 應當由 董 事
會負責。
第二十九條 商 業銀行應當 配 備 充 足 的、具備 相 應的 專 業從業資 格 的 內 部
審 計人員,並建立 專 業 培訓 制度, 每 人 每 年確保一定的 離崗
或 脫 產 培訓 時 間。
第三十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有 效 的 內 部控制報告和 糾 正機制,業務部
門、 內 部 審 計部門和其他人員發 現 的 內 部控制的 問 題 , 均 應當
有 暢 通的報告管 道 和有 效 的 糾 正 措 施。
第三章 授信的內部控制
第三十一條 商 業銀行授 信內 部控制的重 點 是:實行統一授 信 管理, 健 全
客戶信 用風險 識別 與監測體系,完善授 信 決策與 審 批機制,
防 止 對 單 一 客戶 反 、關 聯 企 業 客戶 關 和 集 團 客戶 授 信 風險的 款,防 高 度
款和人情
貸
止違
貸
中,防
人
發
係
止
放
信貸原則
集
信貸
第三十二條
商
風
信
客戶物件
不同 業銀行應當設立獨立的授 資金 違 規 使 用。 種 類 的授 信 風險管理部門,對不同幣 進行統一管理,設 置 授 種 、
信
、不同
險 限額 , 避 免 信 用 失 控。
第三十三條 商 業銀行授 信 崗 位設 置 應當 做 到 分工 合 理、職責明確, 崗 位
之 間應當 相互 配 合 、 相互 制 約 , 做 到審貸 分 離 、業務經辦與
會計 賬 務 處 理分 離 。
第三十四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有 效 的授 信 決策機制, 包 括 設立授 信審 查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