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7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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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 信 政策提供 基 礎 。 客戶信 用 評 級 結 果 應當根據 客戶信 用 變
化情況及 時 進行調整。
第四十二條 商 業銀行對 集 團 客戶 授 信 應當 遵循 統一、 適 度和預 警 的 原
則 。對 集 團 客戶 應當實行統一授 信 管理, 合 理確定對 集 團 客
戶 的總體授 信額 度,防 止 多 頭 授 信 、 過 度授 信 和不 適 當分 配
授 信額 度。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預 警 機制,對 集 團 客戶 授
信 集 中風險實行有 效 監控,防 止 集 團 客戶 通 過 多 頭 開 戶 、 多
頭 借款、 多 頭 互 保 等形 式 套 取 銀行資金。
第四十三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統一的授 信 操 作規範,明確 貸 前調查、 貸
時審 查、 貸 後 檢 查各個 環 節 的工作標 準 和盡職要 求 :
(一) 貸 前調查應當 做 到 實地查 看 , 如 實報告授 信 調查 掌握
的情況,不 回 避 風險 點 ,不 因 任 何 人的主觀 意 志 而改
變 調查 結 論 。
(二) 貸時審 查應當 做 到 獨立 審貸 , 客 觀 公 正, 充 分、 準 確
地 揭 示 業務風險,提出 做 到 實地查 降 低 風險的對策。 如 實 記錄 ,及 時將檢 查
貸
看
,
查應當
後
檢
(三)
商
的管理辦法,明確規
業銀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各
第四十四條
限
選項標
、期
準
定各項業務的辦理條 中發 現 的 問 題 報告有關人員,不 , 包 類 授 信品種 得 隱瞞 或 掩飾 問 題 。
、利率、
收
括
件
費 、 擔 保、 審 批 許 可權、 申 報資 料 、 貸 後管理、 內 部 處 理程
式 等 具體 內 容 。
第四十五條 商 業銀行實施有條 件 授 信時 應當 遵循“ 先 落 實條 件 、後實施
授 信” 的 原則 ,授 信 條 件未 落 實 或 條 件 發 生 變 更 未 重 新 決策
的,不 得 實施授 信 。
第四十六條 商 業銀行應當對授 信 工作實施獨立的盡職調查。授 信 決策應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