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7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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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 信  政策提供     基  礎 。 客戶信   用  評 級  結 果 應當根據     客戶信    用 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情況及     時 進行調整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條         商  業銀行對    集  團  客戶  授  信  應當  遵循  統一、    適  度和預   警  的 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 。對  集  團 客戶  應當實行統一授         信 管理,    合 理確定對     集  團 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戶 的總體授     信額  度,防    止 多  頭 授  信 、 過 度授  信  和不  適 當分   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 信額  度。   商  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預            警 機制,對     集  團 客戶  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 集  中風險實行有       效 監控,防     止  集 團 客戶  通 過  多 頭  開 戶 、 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頭 借款、    多 頭 互 保 等形   式 套 取 銀行資金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條       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統一的授              信  操 作規範,明確       貸  前調查、     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審  查、   貸 後 檢 查各個    環 節 的工作標     準 和盡職要      求 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  貸  前調查應當      做 到 實地查    看  , 如 實報告授     信 調查   掌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情況,不      回 避  風險  點  ,不  因  任 何  人的主觀    意  志 而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變 調查  結 論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   貸時審    查應當    做 到 獨立   審貸  , 客  觀  公 正,  充 分、   準 確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揭 示 業務風險,提出  做  到  實地查  降 低 風險的對策。  如  實  記錄  ,及  時將檢  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應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管理辦法,明確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銀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四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項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各項業務的辦理條  中發  現 的 問 題 報告有關人員,不  ,  包 類  授  信品種  得 隱瞞  或 掩飾  問 題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利率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 、  擔 保、  審  批  許 可權、   申 報資   料  、 貸 後管理、     內 部  處 理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 等 具體   內 容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五條        商 業銀行實施有條         件  授 信時  應當   遵循“    先  落 實條  件 、後實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 信”   的  原則  ,授  信 條  件未  落  實 或  條 件 發  生 變 更  未 重  新 決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,不    得 實施授    信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六條        商 業銀行應當對授         信  工作實施獨立的盡職調查。授                信  決策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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