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3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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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 內 部控制的 評價 制度,對 內 部控制的制度建
設、執行情況定期進行 回 顧 和 檢 討 ,並根據國家法 律 規定、銀
行組 織結 構、經營 狀 況、市場 環 境 的 變 化進行 修訂 和完善。
第十五條 商 業銀行應當明確 劃 分 相 關部門 之 間、 崗 位 之 間、 上 下級機構
之 間的職責,建立職責分 離 、 橫 向與 縱 向 相互 監督制 約 的機
制。
涉及資 產 、負債、 財 務和人員 等 重要事項 變 動 均 不 得 由一個人
獨 自 決定。
第十六條 商 業銀行應當根據不同的工作 崗 位及其 性質 , 賦 予其 相 應的職
責和 許 可權,各個 崗 位應當有正式、成 文 的 崗 位職責 說 明和清
晰 的報告關 係 。
商 業銀行應當明確關 鍵 崗 位及其控制要 求 ,關 鍵 崗 位應當實行
定期 或 不定期的人員 輪 換 和 強 制 休 假 制度。
第十七條 商 業銀行應當根據各分支機搆和業務部門的經營管理 水 準 、風
險管理 能 力 、地區經濟和業務發展需要,建立 相 應的授權體
系,實行統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權。
授權應
程式監控
商
第十八條
許 可權,對分支機搆實施有
效 的管理和監控。
的業務 業銀行應當利用 適 當、明確,並 電腦 採 取 書 面形 等現 式。 代化 手段 , 鎖 定分支機搆
下級機構應當 嚴格 執行 上 級機構的決策,在 自 身 職責和 許 可權
範 圍內 開展工作。
第十九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有 效 的 核 對、監控制度,對各 種 賬 證、報表
定期進行 核 對,對 現 金、有 價 證券 等 有 形 資 產 及 時 進行 盤點 ,
對 櫃檯 辦理的業務實行 復核或 事後監督 把 關,對重要業務實行
雙簽 有 效 的制度,對授權、授 信 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