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0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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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 經 上  級機構批准,下級機構不             得  開展任   何未   設 許  可權的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 交 易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條         商 業銀行應當完善資金營運的               內  部控制,資金的調出、調             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當有    真  實的業務     背景  , 嚴格按    照授權進行       操  作,並及    時  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撥 資金,    登記   台 賬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條       商  業銀行應當根據授          信原則    和資金   交  易 對  手 的 財  務 狀  況,確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 易  對 手 、  投 資 物件   的授  信額   度和期    限 ,並根據     交 易  產品  的  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點 對授   信額   度進行動     態  監控,確保所有        交  易 控制在授     信額  度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圍之內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一條         商 業銀行應當      充 分  瞭 解所從事資金業務的           性質   、風險、     相  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法規和      慣 例  ,明確規定     允  許 交  易 的業務   品種   ,確定資金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  單 筆 、  累 計  最 大 交  易 限額  以及  相  應承  擔 的  單  筆 、 累  計 最  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 易 損失限額      和 交 易 止損   點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 級管理    層 應當  充  分 認識   金融  衍生   產品  的 性質   和風險,根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的風險承受         水  準 ,  合 理確定金融      衍生  產品   的風險    限額  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 關 交 易 參 數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風險進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運用量化的風險管理 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資金  本行  特  點  的風險控制政策、  模 型 ,對資金  交  易  風險  施和定量指標,開發和 收益  和控制系統,制  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  、 審慎   評價  ,確保資金業務各項風險指標控制在規定的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圍內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三條         商 業銀行應當根據資金           交  易 的風險程度和管理          能 力  ,就  交  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種   、 交 易 金 額 和 止損    點 等 對資金    交 易 員進行授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金  交 易 員 上 崗 前應當     取得相   應資   格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條         商 業銀行應當      按 照市場    價  格 計算  交  易頭寸   的市值和      浮 動 盈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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