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5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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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    符合   下列條   件 的銀行可以       申 請 經營   離 岸 銀行業務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  遵守   國家金融法      律 法規,   近  3  年 內 無 重大  違 法 違 規行為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具有規定的外匯資              產 規 模 , 且 外匯業務經營業         績良好  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具有       相 應  素 質  的外匯從業人員,並在以             往 經營活動中       無 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良記錄    。其中主管人員應當具備               5  年以  上 經營外匯業務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 歷 ,其他從業人員中          至少   應當有     50%  具備  3  年以  上 經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匯業務的資        歷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具有完善的          內 部管理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具有       適合  開展  離 岸 業務的場所和設施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國家外匯管理           局 要 求 的其他條      件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 銀行      申 請 經營   離 岸 銀行業務,應當向外匯            局 提 交 下列   檔 和資   料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經營       離 岸 銀行業務     申 請書  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經營       離 岸 銀行業務的可行        性 報告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經營外匯業務           許 可證的正本       影 本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經營  近  3  年資  產 負債表和    內 部管理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;  外幣  合 併 表、人民幣和外幣  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離 岸 銀行業務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損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併 表 )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業務主管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局 核 發的外匯從業人員資            格 證 書 ;         單  、履  歷  ,外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經營       離 岸 銀行業務的場所和設施情況               簡介  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國家外匯管理           局 要 求 的其他     檔 和資  料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分行      申 請 開辦   離  岸 銀行業務    除  提 交上  述檔   和資   料 外,  還  應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  交  其總行同    意  其開辦   離 岸  銀行業務的      檔 、總行出具的經營           離 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業務的授權         書 和 籌 備 離 岸 銀行業務的       驗收   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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