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5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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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符合 下列條 件 的銀行可以 申 請 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:
(一) 遵守 國家金融法 律 法規, 近 3 年 內 無 重大 違 法 違 規行為;
(二)具有規定的外匯資 產 規 模 , 且 外匯業務經營業 績良好 ;
(三)具有 相 應 素 質 的外匯從業人員,並在以 往 經營活動中 無 不
良記錄 。其中主管人員應當具備 5 年以 上 經營外匯業務的
資 歷 ,其他從業人員中 至少 應當有 50% 具備 3 年以 上 經營
外匯業務的資 歷 ;
(四)具有完善的 內 部管理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;
(五)具有 適合 開展 離 岸 業務的場所和設施;
(六)國家外匯管理 局 要 求 的其他條 件 。
第十條 銀行 申 請 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,應當向外匯 局 提 交 下列 檔 和資 料 :
(一)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 申 請書 ;
(二)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的可行 性 報告;
(三)經營外匯業務 許 可證的正本 影 本;
(四)經營 近 3 年資 產 負債表和 內 部管理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; 外幣 合 併 表、人民幣和外幣 合
離 岸 銀行業務的
(五)
損益
表 (
併 表 ) ;
岸
銀行業務主管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名
離
(六)
局 核 發的外匯從業人員資 格 證 書 ; 單 、履 歷 ,外匯
(七)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的場所和設施情況 簡介 ;
(八)國家外匯管理 局 要 求 的其他 檔 和資 料 。
銀行分行 申 請 開辦 離 岸 銀行業務 除 提 交上 述檔 和資 料 外, 還 應當
提 交 其總行同 意 其開辦 離 岸 銀行業務的 檔 、總行出具的經營 離 岸
銀行業務的授權 書 和 籌 備 離 岸 銀行業務的 驗收 報告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