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7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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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國際 結 算;
(五)發行大 額 可 轉讓 存 款證;
(六)外匯 擔 保;
(七) 諮詢 、 見 證業務;
(八)國家外匯管理 局 批准的其他業務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 稱“ 外匯 存 款 ” 有以下 限 制:
(一) 非 居 民法人 最低存 款 額 為 等 值 5 萬 美 元 的可 自 由 兌換 貨
幣, 非 居 民 自 然 人 最低存 款 額 為 等 值 1 萬 美 元 的可 自 由
兌換 貨幣。
(二) 非現 鈔 存 款。
本辦法所 稱“ 同業外匯拆借 ” 是指銀行與國際金融市場及 境內
其他銀行 離 岸 資金間的同業拆借。
本辦法所 稱“ 發行大 額 可 轉讓 存 款證 ” 是指以總行名 義 發行的
大 額 可 轉讓 存 款證。
第十八條 國家外匯管理 面 談 制度。 局 對 申 請 開辦 離 岸 銀行業務的銀行實行 審 批前的
第三章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
第十九條
銀行對
備
立獨立的 離 岸 銀行業務應當與在 銀行業務部門, 岸 銀行業務實行分 專 職業務人員,設立 離 型 管理,設 單 獨的
配
岸
離
離 岸 銀行業務 帳戶 ,並 使 用 離 岸 銀行業務 專 用 憑 證和業務 專 用
章。
第二十條 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的銀行應當建立、 健 全 離 岸 銀行業務 財 務、
會計制度。 離 岸 業務與在 岸 業務分 帳 管理, 離 岸 業務的資 產 負
債和 損益 年 終 與在 岸 外匯業務 稅 後並表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