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7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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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國際      結 算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發行大       額 可 轉讓   存 款證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外匯      擔 保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   諮詢   、 見 證業務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國家外匯管理           局 批准的其他業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  本辦法所         稱“   外匯  存 款 ” 有以下     限 制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 非  居 民法人    最低存   款  額 為 等  值  5  萬  美 元 的可  自 由 兌換  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幣,  非 居 民  自 然 人 最低存    款 額  為 等 值  1  萬 美  元 的可  自 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兌換  貨幣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  非現   鈔 存 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辦法所     稱“  同業外匯拆借        ” 是指銀行與國際金融市場及                境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銀行     離 岸 資金間的同業拆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辦法所     稱“  發行大    額 可  轉讓  存  款證  ”  是指以總行名       義  發行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 額 可 轉讓   存 款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   國家外匯管理  面 談 制度。     局  對 申 請  開辦  離  岸 銀行業務的銀行實行        審  批前的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立獨立的   離  岸  銀行業務應當與在 銀行業務部門,  岸  銀行業務實行分 專 職業務人員,設立  離  型  管理,設 單 獨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離  岸 銀行業務    帳戶   ,並   使 用 離  岸 銀行業務     專 用 憑  證和業務     專 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  經營      離  岸  銀行業務的銀行應當建立、              健 全  離  岸 銀行業務    財  務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計制度。      離 岸  業務與在     岸 業務分    帳 管理,    離 岸  業務的資     產 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和  損益   年 終 與在   岸 外匯業務     稅 後並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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