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8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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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銀行應當對 離 岸 銀行業務風險 單 獨監測。外匯 局 將 銀行 離 岸
銀行業務資 產 負債計 入 外匯資 產 負債表中進行總體 考 核 。
第二十二條 離 岸 銀行業務的外匯 存 款、外匯 貸 款利率可以 參 照國際金融
市場利率制定。
第二十三條 銀行 吸收 離 岸 存 款免 交存 款 準 備金。
第二十四條 銀行發行大 額 可 轉讓 存 款證應當報國家外匯管理 局 審 批。由
國家外匯管理 局 核 定規 模 和 入 市條 件 。
第二十五條 離 岸 帳戶 抬 頭 應當 注 明 “ OSA ” (OFFSHORE ACCOUNT)
第二十六條 非 居 民資金匯 往 離 岸 帳戶 和 離 岸 帳戶 資金匯 往境 外 帳戶 以及
離 岸 帳戶之 間的資金可以 自 由進出;
離 岸 帳戶 和在 岸 帳戶 間的資金 往來 ,銀行應當 按 照以下規定
辦理:
(一)在 岸 帳戶 資金匯 往 離 岸 帳戶 的,匯出行應當 按 照 結
匯、 售 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和 貿 易 進 口 付匯 核銷 監管規
效
定, 嚴格審 收 支統計 查有 申 報辦法 業 單 據和有 申 報。 憑 證,並 且 按 照
效商
《 國際
》 進行
資金匯
帳戶
往
帳戶
岸
在
離
(二)
口
核銷
匯、
證,並
按
憑
嚴格審 岸 售 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和出 效商 業 單 據和有 效 的,匯 收 匯 入 行應當 管理規定, 照 按 照 結
且
查有
《
國際
收 支統計 申 報辦法 》 進行 申 報。
第二十七條 銀行 離 岸 帳戶 頭寸 與在 岸 帳戶 頭寸 相互 抵 補 的 限額 和期 限 由
國家外匯管理 局 核 定。 未 經批准,銀行不 得超過核 定的 限額
和期 限 。
第二十八條 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的銀行應當 按 照規定向外匯 局 報 送 離 岸 銀
行業務 財 務報表和統計報表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