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8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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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 銀行應當對             離 岸 銀行業務風險        單  獨監測。外匯       局 將  銀行  離  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業務資      產 負債計    入 外匯資    產 負債表中進行總體          考 核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         離 岸  銀行業務的外匯        存 款、外匯     貸  款利率可以      參 照國際金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場利率制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  銀行         吸收  離 岸 存 款免   交存   款 準 備金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  銀行發行大             額 可 轉讓   存 款證應當報國家外匯管理              局  審 批。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外匯管理        局 核 定規  模 和 入 市條    件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        離 岸 帳戶   抬 頭 應當   注 明 “ OSA  ” (OFFSHORE ACCOUNT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         非 居  民資金匯    往 離  岸 帳戶   和 離 岸  帳戶  資金匯    往境  外  帳戶  以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離 岸 帳戶之    間的資金可以        自 由進出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離 岸  帳戶  和在   岸 帳戶   間的資金     往來  ,銀行應當       按 照以下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理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在      岸  帳戶  資金匯    往  離  岸  帳戶  的,匯出行應當         按  照  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、   售 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和            貿 易  進 口  付匯  核銷  監管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,   嚴格審 收 支統計  查有  申 報辦法  業  單  據和有  申 報。  憑    證,並  且  按  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效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 國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》 進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金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帳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帳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,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嚴格審  岸  售  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和出 效商  業  單 據和有  效 的,匯  收  匯 入  行應當  管理規定, 照 按  照  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支統計    申 報辦法    》 進行   申 報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  銀行         離 岸  帳戶  頭寸   與在  岸  帳戶  頭寸   相互  抵 補  的  限額  和期  限  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外匯管理        局 核  定。  未 經批准,銀行不         得超過核     定的   限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期   限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  經營         離 岸  銀行業務的銀行應當           按  照規定向外匯       局 報  送 離 岸  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業務   財 務報表和統計報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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