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4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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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10  月  23 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(1997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 總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   為規範銀行經營            離 岸 銀行業務的行為,根據             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理條    例》  , 特 制定本辦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  本辦法所        稱“   銀行  ” 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            局  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  本辦法所        稱“   離  岸 銀行業務    ”  是指銀行     吸收非   居  民的資金,      服  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 非 居 民的金融活動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 本辦法所         稱“非    居  民  ” 是指在   境 外   (  含港  、 澳  、 臺  地區  )   的 自  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、法人      (  含 在  境 外 註冊  的中國  境 外  投  資 企 業  ) 、政府機構、國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組  織 及其他經濟組       織 ,  包 括 中資金融機構的         海 外分支機構,        但  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 括 境內   機構的    境 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     離 岸 銀行業務經營幣         種 僅 限 於可   自 由 兌換   貨幣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   國家外匯管理  銀行業務的監管機關,負責  局 及其分  局   (  以下  岸 簡 稱“  外匯  局  ” ) 是銀行經營  離  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、管理、監督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業務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 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應當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供  服 務。  按   照本辦法經營     離  岸  銀行業務,並      參  照國際   慣  例  為  客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 離岸銀行業務的申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  銀行經營        離 岸  銀行業務,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                 局  批准,並在批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業務範     圍內   經營。   未  經批准,不      得擅自    經營  或者超    範  圍 經營  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岸 銀行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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