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4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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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
年 10 月 23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)
(1997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的行為,根據 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
匯理條 例》 , 特 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 稱“ 銀行 ” 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 局 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
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 稱“ 離 岸 銀行業務 ” 是指銀行 吸收非 居 民的資金, 服 務
於 非 居 民的金融活動。
第四條 本辦法所 稱“非 居 民 ” 是指在 境 外 ( 含港 、 澳 、 臺 地區 ) 的 自 然
人、法人 ( 含 在 境 外 註冊 的中國 境 外 投 資 企 業 ) 、政府機構、國際
組 織 及其他經濟組 織 , 包 括 中資金融機構的 海 外分支機構, 但 不
包 括 境內 機構的 境 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。
第五條 離 岸 銀行業務經營幣 種 僅 限 於可 自 由 兌換 貨幣。
第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 銀行業務的監管機關,負責 局 及其分 局 ( 以下 岸 簡 稱“ 外匯 局 ” ) 是銀行經營 離 岸
審
批、管理、監督和
離
銀行業務的
檢 查。
銀行應當
第七條
提供 服 務。 按 照本辦法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,並 參 照國際 慣 例 為 客戶
第二章 離岸銀行業務的申請
第八條 銀行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,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 局 批准,並在批准
的業務範 圍內 經營。 未 經批准,不 得擅自 經營 或者超 範 圍 經營 離
岸 銀行業務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