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1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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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 權;
(四)依法可以 質 押 的其他權利。
第七十六條 以匯 票 、支 票 、本 票 、債券、 存 款 單 、 倉 單 、提 單 出 質 的,
應當在 合 同 約 定的期 限內將 權利 憑 證 交 付 質 權人。 質 押 合 同
自 權利 憑 證 交 付 之日起 生 效 。
第七十七條 以 載 明 兌現或者 提貨 日 期的匯 票 、支 票 、本 票 、債券、 存 款
單 、 倉 單 、提 單 出 質 的,匯 票 、支 票 、本 票 、債券、 存 款
單 、 倉 單 、提 單兌現或者 提貨 日 期 先 於債務履行期的, 質 權
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 屆滿 前 兌現或者 提貨,並與出 質 人協 議
將兌現 的 價 款 或者 提 取 的貨 物 用於提前清 償 所 擔 保的債權 或
者 向與出 質 人 約 定的第三人提 存 。
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 轉讓 的 股 票 出 質 的,出 質 人與 質 權人應當 訂 立 書
面合 同,並向證券 登記 機構辦理出 質 登記 。 質 押 合 同 自 登記
之日起 生 效 。
股 票 出 質 後,不 質 人 得 轉讓 , 但 經出 的 質 人與 質 權人協 質 權人提前清 商 同 意 的可 償
。出
轉讓
得
轉讓股
所
票
價
以
款應當向
向與
或者
所 擔 保的債權
存 。
股份
適
質
出
以有
責任
的有關
的
公司
于 股東
規定。 限 質 押 合 同 自 股份 質 權人 的, 約 定的第三人提 用 公司 法 股份轉讓 生 效 。
出 質 記載
名 冊之日起
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 轉讓 的 商 標 專 用權, 專 利權、 著 作權中的 財產 權
出 質 的,出 質 人與 質 權人應當 訂 立 書 面合 同,並向其管理部
門辦理出 質 登記 。 質 押 合 同 自 登記 之日起 生 效 。
第八十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 質 後,出 質 人不 得 轉讓 或者 許 可
他人 使 用, 但 經出 質 人與 質 權人協 商 同 意 的可以 轉讓 或者 許 可
他人 使 用。出 質 人所 得 的 轉讓費 、 許 可 費 應當向 質 權人提前清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