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1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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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 權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依法可以         質 押 的其他權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六條  以匯         票  、支  票  、本  票  、債券、    存 款  單 、 倉  單 、提  單 出  質 的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當在    合 同  約 定的期   限內將    權利   憑  證 交 付  質 權人。   質  押 合 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 權利   憑 證 交 付 之日起    生 效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七條  以       載  明  兌現或者    提貨   日 期的匯    票 、支  票  、本  票 、債券、      存 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 、  倉 單  、提  單  出  質  的,匯  票  、支  票  、本  票  、債券、     存 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、  倉 單 、提   單兌現或者      提貨   日 期  先 於債務履行期的,          質 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           屆滿   前 兌現或者     提貨,並與出        質  人協  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兌現    的 價  款 或者  提 取  的貨  物  用於提前清      償 所  擔 保的債權     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 向與出    質 人 約 定的第三人提        存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八條  以依法可以            轉讓   的 股  票 出 質  的,出   質 人與   質 權人應當     訂  立 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合   同,並向證券       登記   機構辦理出      質 登記   。 質  押 合 同  自 登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日起    生 效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  票 出  質 後,不 質  人 得  轉讓  ,  但 經出  的 質 人與  質  權人協  質  權人提前清 商 同  意 的可  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轉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轉讓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應當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 擔 保的債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有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于 股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。  限 質 押 合 同 自 股份   質 權人  的, 約 定的第三人提  用  公司  法  股份轉讓  生 效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 質 記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 冊之日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九條  以依法可以            轉讓   的 商  標 專 用權,    專  利權、   著 作權中的     財產   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  質 的,出   質  人與  質  權人應當     訂 立  書 面合  同,並向其管理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門辦理出     質 登記   。 質 押 合 同 自 登記   之日起    生 效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條   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                    質  後,出   質  人不  得 轉讓   或者   許 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人  使  用,  但  經出  質 人與   質 權人協    商  同 意 的可以    轉讓  或者   許 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人  使  用。出   質  人所  得 的  轉讓費    、 許  可 費 應當向    質 權人提前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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