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8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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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          包  的 荒  地的  土  地 使 用權  抵押  的,  或者   以  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鎮 )、   村企  業的   廠  房 等  建 築 物  佔 用範  圍內  的  土 地 使  用權  抵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押 的,在實     現  抵押  權後,    未 經法定程式不       得改變    土 地  集 體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和  土 地用   途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六條         拍 賣  劃 撥 的國有   土  地 使 用權所    得  的 價 款,在依法      繳納相    當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 繳納  的  土 地  使 用權出   讓  金的款   額  後,  抵押   權人有    優先  受  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條  為債務人            抵押  擔 保的第三人,在         抵押   權人實    現  抵押  權後,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向債務人      追償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條         抵押  權 因抵押    物 滅  失而  消  滅 。 因  滅 失 所  得 的 賠償  金,應當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 抵押  財產 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節  最高額抵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條  本法所          稱最高額     抵押   ,是指    抵押  人與   抵押  權人協    議  ,在  最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權   額限   度 內 ,以   抵押  物 對一定期間       內  連續  發  生 的債權作    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。  合 同可以  附 最高額    抵押   合 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條  借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一定期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合 同,可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 最高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一條     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 最高額  抵押  的主  合 同債權不  抵押  合 同。     。    內  連續  發  生  交  易  而  簽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 轉讓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條        最高額    抵押  除適   用本  節 規定外,     適 用本章其他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 質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 動產質押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三條  本法所          稱  動  產質  押  ,是指債務人      或者   第三人    將  其動  產 移 交  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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