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8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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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本法規定以承 包 的 荒 地的 土 地 使 用權 抵押 的, 或者 以 鄉
( 鎮 )、 村企 業的 廠 房 等 建 築 物 佔 用範 圍內 的 土 地 使 用權 抵
押 的,在實 現 抵押 權後, 未 經法定程式不 得改變 土 地 集 體所
有和 土 地用 途 。
第五十六條 拍 賣 劃 撥 的國有 土 地 使 用權所 得 的 價 款,在依法 繳納相 當於
應 繳納 的 土 地 使 用權出 讓 金的款 額 後, 抵押 權人有 優先 受 償
權。
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 抵押 擔 保的第三人,在 抵押 權人實 現 抵押 權後,有
權向債務人 追償 。
第五十八條 抵押 權 因抵押 物 滅 失而 消 滅 。 因 滅 失 所 得 的 賠償 金,應當作
為 抵押 財產 。
第五節 最高額抵押
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 稱最高額 抵押 ,是指 抵押 人與 抵押 權人協 議 ,在 最高
債權 額限 度 內 ,以 抵押 物 對一定期間 內 連續 發 生 的債權作 擔
保。 合 同可以 附 最高額 抵押 合 同。
第六十條 借款
項
某
在一定期間
商品
的 合 同,可以
附 最高額
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 最高額 抵押 的主 合 同債權不 抵押 合 同。 。 內 連續 發 生 交 易 而 簽訂
得 轉讓
第六十二條 最高額 抵押 除適 用本 節 規定外, 適 用本章其他規定。
第四章 質押
第一節 動產質押
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 稱 動 產質 押 ,是指債務人 或者 第三人 將 其動 產 移 交 債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