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2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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償 所 擔 保的債權 或者 向與 質 權人 約 定的第三人提 存 。
第八十一條 權利 質 押 除適 用本 節 規定外, 適 用本章第一 節 的規定。
第五章 留置
第八十二條 本法所 稱留 置 ,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,債權人 按
照 合 同 約 定 占 有債務人的動 產 ,債務人不 按 照 合 同 約 定的期
限 履行債務的,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 留 置 該財產 ,以 該
財產 折 價 或者 以 拍 賣 、 變賣該財產 的 價 款 優先 受 償 。
第八十三條 留 置 擔 保的範 圍包 括 主債權及利 息 、 違約 金、 損害賠償 金,
留 置 物 保管 費 用和實 現留 置 權的 費 用。
第八十四條 因 保管 合 同、運 輸合 同、 加 工承 攬 合 同發 生 的債權,債務人
不履行債務的,債權人有 留 置 權。
法 律 規定可以 留 置 的其他 合 同, 適 用前款規定。
當事人可以在 合 同中 約 定不 得留 置 的 物 。
第八十五條 留 置 的 財產 為可分 妥 善保管 物 的, 留 置 物 的 義 務。 因 保管不善 相 當於債務的金 致 使留 置
留 置 物 的 價 值應當
額 。
留 置 權人負有
第八十六條
留 置 權人應當承
物 滅 失或者毀損
的,
合 同中
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
限內
務人應當在不 少 於 兩 個 月 的期 約 定,債權人 履行債務。債權人與債務 擔 民事責任。 留 置 財產 後,債
人在 合 同中 未約 定的,債權人 留 置 債務人 財產 後,應當確定
兩 個 月 以 上 的期 限 ,通 知 債務人在 該 期 限內 履行債務。
債務人 逾 期 仍 不履行的,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 議 以 留 置 物
折 價 , 也 可以依法 拍 賣 、 變賣留 置 物 。
留 置 物 折 價 或者 拍 賣 、 變賣 後,其 價 款 超過 債權 數額 的部分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