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9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P. 289
281
權人 占 有, 將該 動 產 作為債權的 擔 保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
時 ,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 該 動 產 折 價 或者 以 拍 賣 、 變
賣該 動 產 的 價 款 優先 受 償 。
前款規定的債務人 或者 第三人為出 質 人,債權人為 質 權人,
移 交 的動 產 為 質物 。
第六十四條 出 質 人和 質 權人應當以 書 面形 式 訂 立 質 押 合 同。
質 押 合 同 自質物 移 交于質 權人 占 有 時 生 效 。
第六十五條 質 押 合 同應當 包 括 以下 內 容 :
(一) 被 擔 保的主債權 種 類 、 數額 ;
(二)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 限 ;
(三) 質物 的名 稱 、 數 量、 品質 、 狀 況;
(四) 質 押 擔 保的範 圍 ;
(五) 質物 移 交 的 時 間;
(六)當事人 認 為需要 約 定的其他事項。
質 押 合 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 質 權人在 合 同中不 得約 內 容 的,可以 補 正。 屆滿 質 權人
定在債務履行期
質
人和
出
第六十六條
未 受清
圍包
保的範
括
違約
、
息
第六十七條
質
有
同
質
質物 押 擔 償時 費 , 質物 的所有權 主債權及利 權的 轉移 用。 為 質 權人所有。 合 金、 另 損害賠償 約 定的, 金、 按
押
用和實
保管
費
現質
照 約 定。
第六十八條 質 權人有權 收取質物 所 生 的 孳 息 。 質 押 合 同 另 有 約 定的, 按
照 約 定。
前款 孳 息 應當 先充抵 收取 孳 息 的 費 用。
第六十九條 質 權人負有 妥 善保管 質物 的 義 務。 因 保管不善 致 使質物 滅 失
或者毀損 的, 質 權人應當承 擔 民事責任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