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4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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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出 讓 方式 取得 的國有 土 地 使 用權 抵押 的,應當 將 抵押 時該
國有 土 地 上 的 房屋 同 時 抵押 。
鄉 ( 鎮 ) 、 村企 業的 土 地 使 用權不 得單 獨 抵押 。以 鄉 ( 鎮 ) 、 村
企 業的 廠 房 等 建 築 物 抵押 的,其 佔 用範 圍內 的 土 地 使 用權同
時 抵押 。
第三十七條 下列 財產 不 得 抵押 :
(一) 土 地所有權:
(二) 耕 地、 宅 基 地、 自留 地、 自留 山 等 集 體所有的 土 地 使
用權, 但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 ( 五 ) 項、第三十六條第三
款規定的 除 外;
(三) 學 校 、 幼兒園 、 醫 院 等 以 公益 為目的的事業 單 位、社
會團體的 教育 設施、 醫療衛 生 設施和其他社會 公益 設
施;
(四)所有權、 使 用權不明 或者 有 爭議 的 財產 ;
(五)依法 被 查 封 、 扣押 、監管的 財產 。 財產 ;
的其他
得 抵押
(六)依法不
第二節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
第三十八條
書 面形
包 括 以下
第三十九條 抵押 人和 抵押 權人應當以 內 容 : 式 訂 立 抵押 合 同。
抵押
合 同應當
(一) 被 擔 保的主債權 種 類 、 數額 ;
(二)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 限 ;
(三) 抵押 物 的名 稱 、 數 量、 品質 、 狀 況、所在地、所有權
權屬 或者使 用權權屬;
(四) 抵押 擔 保的範 圍 ;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