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4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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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出   讓  方式  取得  的國有    土 地  使  用權  抵押  的,應當     將 抵押   時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有   土 地 上 的 房屋   同 時 抵押 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鄉   (  鎮 )  、 村企  業的  土  地 使 用權不  得單  獨 抵押  。以  鄉  (  鎮 ) 、  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  業的  廠  房 等 建  築 物  抵押  的,其   佔  用範  圍內   的  土 地  使 用權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 抵押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條  下列         財產  不 得 抵押   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 土 地所有權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  耕  地、  宅 基  地、  自留   地、  自留   山  等 集 體所有的     土 地  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權,    但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           (  五 )   項、第三十六條第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規定的     除 外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   學  校 、  幼兒園   、 醫  院 等 以  公益  為目的的事業       單  位、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團體的     教育   設施、    醫療衛    生 設施和其他社會         公益  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所有權、        使 用權不明     或者   有 爭議  的 財產   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依法      被 查 封 、 扣押   、監管的  財產  。   財產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其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 抵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依法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八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面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 括 以下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九條        抵押   人和  抵押   權人應當以   內 容 :    式 訂 立 抵押   合 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同應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 被 擔 保的主債權       種 類 、 數額 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              限 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   抵押   物  的名  稱  、 數  量、  品質  、 狀  況、所在地、所有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屬   或者使   用權權屬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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