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2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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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權 自 主債務履行期 屆滿 之日起 六個 月內 要 求 保證人承 擔 保
證責任。
在 合 同 約 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,債權人 未 要
求 保證人承 擔 保證責任的,保證人免 除 保證責任。
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 連續 發 生 的債權作保證, 未
約 定保證期間的,保證人可以 隨 時 書 面 通 知 債權人 終 止 保證
合 同, 但 保證人對於通 知到 債權人前所發 生 的債權,承 擔 保
證責任。
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 既 有保證 又 有 物 的 擔 保的,保證人對 物 的 擔 保以外
的債權承 擔 保證責任。
債權人 放 棄 物 的 擔 保的,保證人在債權人 放 棄 權利的範 圍內
免 除 保證責任。
第二十九條 企 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未 經法人 書 面 授權 或者超 出授權範 圍 與
債權人 訂 立保證 合 同的, 該合 同 無 效或者超 出授權範 圍 的部
分 無 效 ,債權人和 企 業法人有 過 錯 的,應當根據其 的,由 企 業法人承 過 錯 各 自
無
承
民
應的民事責任;債權人
擔相
過
錯
擔
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
合 同當事人
騙 取 保證人提供保證的;
(一)主 事責任。 形之 一的,保證人不承 雙 方 串 通, 擔 民事責任:
(二)主 合 同債權人 採 取 欺詐 、 脅迫 等 手段 , 使 保證人在 違 背
真 實 意 思 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。
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 擔 保證責任後,有權向債務人 追償 。
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 破 產 案 件 後,債權人 未申 報債權的,保
證人可以 參 加 破 產財產 分 配 ,預 先 行 使追償 權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