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7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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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條 依照本條 例收取 的 土 地 使 用權出 讓 金列 入財 政預算,作為 專 項
基 金管理,主要用於 城 市建設和 土 地開發。具體 使 用管理辦
法,由 財 政部 另 行制定。
第五十一條 各 省 自 治 區、 直 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 例 的規定和當地
的實際情況選 擇 部分條 件比 較 成 熟 的 城 鎮 先 行 試點 。
第五十二條 外 商投 資從事開發經營成 片土 地的,其 土 地 使 用權的管理依
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五十三條 本條 例 由國家 土 地管理 局 負責解 釋 :實施辦法由 省 自 治 區、
直 轄市人民政府制定。
第五十四條 本條 例自 發布 之日起 施行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