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0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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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保證 擔 保的範 圍 ;
(五)保證的期間;
(六) 雙 方 認 為需要 約 定的其他事項。
保證 合 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 內 容 的,可以 補 正。
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:
(一)一 般 保證;
(二) 連帶 責任保證。
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 合 同中 約 定,債務人不 能 履行債務 時 ,由保證人
承 擔 保證責任的,為一 般 保證。
一 般 保證的保證人在主 合 同 糾紛 未 經 審 判 或者 仲裁 ,並就債務
人 財產 依法 強 制執行 仍 不 能 履行債務前,對債權人可以 拒 絕 承
擔 保證責任。
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,保證人不 得 行 使 前款規定的權利:
(一)債務人 住 所 變 更 , 致 使 債權人要 求 其履行債務發 生 重大
困難 的; 破 產 案 件 ,中 止 執行程式的;
(二)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
(三)保證人以
第十八條
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
同中
當事人在保證
的,為 連帶 責任保證。 合 書 面形 約 式 放 棄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。 擔 連帶 責任
連帶 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 合 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 屆滿 沒 有履
行債務的,債權人可以要 求 債務人履行債務, 也 可以要 求 保證
人在其保證範 圍內 承 擔 保證責任。
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 沒 有 約 定 或者約 定不明確的, 按 照 連帶 責任
保證承 擔 保證責任。
第二十條 一 般 保證和 連帶 責任保證的保證人 享 有債務人的 抗辯 權。債務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