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0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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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保證      擔 保的範    圍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保證的期間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    雙 方 認 為需要    約 定的其他事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證  合 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             內 容 的,可以     補 正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  保證的方式有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一     般 保證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   連帶  責任保證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  當事人在保證             合 同中   約 定,債務人不        能 履行債務     時 ,由保證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 擔 保證責任的,為一          般 保證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般 保證的保證人在主          合 同  糾紛  未  經 審  判 或者  仲裁  ,並就債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財產  依法   強  制執行   仍 不 能  履行債務前,對債權人可以               拒 絕  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 保證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下列情     形之   一的,保證人不        得 行 使 前款規定的權利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債務人        住 所 變  更 ,  致 使 債權人要     求 其履行債務發        生 重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困難  的;              破 產 案 件 ,中   止 執行程式的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保證人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事人在保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,為    連帶  責任保證。  合 書 面形  約 式 放 棄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。         擔  連帶  責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連帶   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             合 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           屆滿   沒 有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債務的,債權人可以要              求  債務人履行債務,          也 可以要    求 保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在其保證範        圍內  承 擔 保證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               沒  有 約 定  或者約   定不明確的,        按 照  連帶  責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證承    擔 保證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 一       般 保證和    連帶  責任保證的保證人          享  有債務人的      抗辯   權。債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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