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9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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際經濟組 織貸 款進行 轉 貸 的 除 外。
第九條 學 校 、 幼兒園 、 醫 院 等 以 公益 為目的的事業 單 位、社會團體 不 得
為保證人。
第十條 企 業法人的分支機構、職 能 部門不 得 為保證人。
企 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 書 面 授權的,可以在授權範 圍內 提供
保證。
第十一條 任 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強 令銀行 等 金融機構 或者企 業為他人提供
保證;銀行 等 金融機構 或者企 業對 強 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
為,有權 拒 絕 。
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 兩 個以 上 保證人的,保證人應當 按 照保證 合 同 約 定
的保證 份 額 ,承 擔 保證責任。 沒 有 約 定保證 份 額 的,保證人承
擔 連帶 責任,債權人可以要 求 任 何 一個保證人承 擔 全部保證責
任,保證人 都 負有 擔 保全部債權實 現 的 義 務。 已 經承 擔 保證責
任的保證人,有權向債務人 追償 , 或者 要 求 承 擔 連帶 責任的其
他保證人清 償 其應當承 擔 的 份 額 。
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書 面形 式 訂 立保證 合 同。
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
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
第十四條
內
發
連續
就一定期間
或者
同
協 議 在 最高 債權 額限 度 單 個主 合 同分 別 訂 立保證 生 的借款 合 同, 合 也 可以
某 項 商品交 易 合 同 訂 立一個保證 合 同。
第十五條 保證 合 同應當 包 括 以下 內 容 :
(一) 被 保證的主債權 種 類 、 數額 ;
(二)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 限 ;
(三)保證的方式;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