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9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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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際經濟組    織貸   款進行    轉 貸 的 除 外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     學 校  、 幼兒園   、 醫  院 等 以  公益  為目的的事業        單  位、社會團體       不 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保證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    企 業法人的分支機構、職             能 部門不    得 為保證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  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              書 面  授權的,可以在授權範            圍內   提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  任     何單   位和個人不      得強   令銀行   等  金融機構     或者企   業為他人提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證;銀行      等 金融機構      或者企   業對   強  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,有權     拒 絕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  同一債務有          兩 個以   上 保證人的,保證人應當             按 照保證    合  同 約 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保證    份 額  ,承  擔 保證責任。      沒  有 約  定保證   份 額 的,保證人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 連帶   責任,債權人可以要           求  任 何 一個保證人承       擔  全部保證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,保證人      都 負有   擔 保全部債權實        現  的 義 務。  已 經承   擔  保證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的保證人,有權向債務人               追償   , 或者  要  求  承 擔 連帶  責任的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保證人清      償 其應當承     擔 的 份 額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書 面形  式 訂 立保證     合 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連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一定期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協 議  在 最高  債權   額限  度  單  個主  合  同分  別  訂  立保證 生 的借款 合  同, 合  也  可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 項 商品交    易 合 同 訂 立一個保證       合 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  保證       合 同應當    包 括 以下   內 容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 被 保證的主債權        種 類 、 數額 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              限 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保證的方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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