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7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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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。
抵押 人對 抵押 物 價 值 減少 無 過 錯 的, 抵押 權人 只 能 在 抵押 人
因 損害而得到 的 賠償 範 圍內 要 求 提供 擔 保。 抵押 物 價 值 未減
少 的部分, 仍 作為債權的 擔 保。
第五十二條 抵押 權與其 擔 保的債權同 時存 在,債權 消 滅 的, 抵押 權 也消
滅 。
第四節 抵押權的實現
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 屆滿抵押 權人 未 受清 償 的,可以與 抵押 人協 議 以
抵押 物 折 價 或者 以 拍 賣 、 變賣該 抵押 物 所 得 的 價 款受 償 ;協
議 不成的, 抵押 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。
抵押 物 折 價 或者 拍 賣 、 變賣 後,其 價 款 超過 債權 數額 的部分
歸抵押 人所有,不 足 部分由債務人清 償 。
第五十四條 同一 財產 向 兩 個以 上 債權人 抵押 的, 拍 賣 、 變賣 抵押 物 所 得
的 價 款 按 照以下規定清 償 :
登記
抵押
的,
物
(一) 抵押 合 同以 登記生 同的, 效 按 照債權 按 照 比例 清 償 ; 的 先 後 順 序
清 償 ; 順 序相
(二)
抵押
登記
未
合
償
按
的,
比
序相
照債權
按
同的,
間的
先
生 照本條第(一)項規定清 合 同 自 簽訂 後 之日起 序 清 生 效 的, ; 該 抵押 物 已登記 按 照 的, 同
效時
,
順
順
償
例 清 償 。 抵押 物 已登記 的 先 於 未 登記 的受 償 。
第五十五條 城 市 房 地 產 抵押 合 同 簽訂 後, 土 地 上新 增的 房屋 不屬於 抵押
物 。需要 拍 賣該 抵押 的 房 地 產時 ,可以依法 將該 土 地 上新 增
的 房屋 與 抵押 物 一同 拍 賣 , 但 對 拍 賣新 增 房屋 所 得 , 抵押 權
人 無 權 優先 受 償 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