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7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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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押   人對  抵押   物  價 值 減少  無 過  錯 的,  抵押   權人   只 能 在  抵押  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 損害而得到       的  賠償  範  圍內  要  求 提供  擔 保。  抵押   物 價  值 未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少 的部分,     仍 作為債權的      擔 保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二條        抵押   權與其   擔  保的債權同      時存   在,債權     消  滅 的,  抵押  權  也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滅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節  抵押權的實現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條  債務履行期            屆滿抵押      權人  未  受清  償  的,可以與     抵押   人協   議 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押   物 折  價 或者  以 拍  賣 、 變賣該    抵押  物  所  得 的  價 款受  償 ;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 不成的,     抵押   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           起訴訟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押  物  折 價 或者   拍  賣 、 變賣  後,其    價  款 超過  債權   數額  的部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歸抵押    人所有,不      足 部分由債務人清         償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條  同一         財產  向 兩  個以  上  債權人   抵押   的,  拍  賣  、 變賣  抵押  物  所 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價 款 按 照以下規定清        償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登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  抵押  合  同以  登記生 同的,  效 按 照債權  按  照 比例  清 償 ;    的 先  後 順 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償 ; 順 序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登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照債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的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間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  照本條第(一)項規定清 合  同  自  簽訂 後  之日起 序  清  生  效  的,  ;  該  抵押  物  已登記 按  照  的,  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效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 清 償 。 抵押   物 已登記    的 先 於 未 登記   的受   償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五條        城 市  房  地 產 抵押  合 同  簽訂  後,   土 地  上新  增的  房屋   不屬於    抵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  。需要   拍 賣該   抵押   的 房 地  產時  ,可以依法      將該   土 地  上新  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 房屋  與  抵押  物 一同   拍 賣 ,  但 對 拍  賣新  增  房屋  所 得 ,  抵押  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無 權 優先   受 償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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