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3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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歸 債務人所有,不 足 部分由債務人清 償 。
第八十八條 留 置 權 因 下列 原 因消 滅 :
(一)債權 消 滅 的;
(二)債務人 另 行提供 擔 保並 被 債權人 接 受的。
第六章 定金
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 約 定一方向對方 給 付定金作為債權的 擔 保。債務
人履行債務後,定金應當 抵 作 價 款 或者收回 。 給 付定金的一
方不履行 約 定的債務的, 無 權要 求 返 還 定金; 收 受定金的一
方不履行 約 定的債務的,應當 雙 倍 返 還 定金。
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 書 面形 式 約 定。當事人在定金 合 同中應當 約 定 交 付
定金的期 限 。定金 合 同從實際 交 付定金 之日起 生 效 。
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 數額 由當事人 約 定, 但 不 得超過 主 合 同標的 額 的 百 分
之 二十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 本法所 稱 不動 產 是指 土 地以及 房屋 物 。 等 地 上 定 著 物 。
、 林木
產 以外的
稱 動 產 是指不動
合 同、
合 同可以是
合 同、
稱 保證
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
單 獨 訂 立的
之 間的具有
書 面合
擔 保條款。
函 、 傳 真 等 , 也 可以是主 同, 抵押 包 括 當事人 質 押 合 同、定金 擔 保 性質 的 信
合 同中的
第九十四條 抵押 物 、 質物 、 留 置 物 折 價 或者變賣 ,應當 參 照市場 價 格 。
第九十五條 海 商 法 等 法 律 對 擔 保有 特別 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
第九十六條 本法 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