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9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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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條 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的銀行發 生 下列情況,應當在 1 個工作 日
內 主動向外匯 局 報告,並 且 及 時 予以 糾 正:
(一) 離 岸 帳戶 與在 岸 帳戶 的 頭寸抵 補超過 規定 限額 ;
(二) 離 岸 銀行業務的經營出 現 重大 虧損 ;
(三) 離 岸 銀行業務發 生 其他重大 異 常情況;
(四)銀行 認 為應當報告的其他情況。
第三十條 外匯 局 定期對銀行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的情況進行 檢 查和 考 評 ,
檢 查和 考 評 的 內 容 包 括 :
(一) 離 岸 銀行資 產品質 情況;
(二) 離 岸 銀行業務 收益 情況;
(三) 離 岸 銀行業務 內 部管理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的執行
情況;
(四)國家外匯管理 局 規定的其他情況。
第四章 附則
擅自
未
第三十一條 業務的,由外匯 經國家外匯管理 局 局 批准, 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 經營和 超 範 圍 經營 離 岸 銀行 第
根據
例》
任。
第三十二條 銀行 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違 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,由外匯 處罰 ;構成 犯罪 的,依法 局 根據 追究刑 《 中華人 事責
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 例》 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 處罰 。
第三十三條 銀行 違 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七條規定的,由外匯 局
根據 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 例》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
行 處罰 ;構成 犯罪 的,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。 第三十四條 銀
行 違 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,由外匯 局 根據 《 中華人民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