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92 共和國外匯管理條 例》 第三十九、四十、四十八條的規定進 行 處罰 ;構成 犯罪 的,依法 追究刑 事責任。 第三十五條 銀 行 違 反本辦法第二十八、二十九條規定 或者 不 配 合 外匯 局 檢 查和 考 評 的,由外匯 局 根據 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 例》 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 處罰 。 第三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 離 岸 銀行業務, 另 行規定。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 局 負責解 釋 。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