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5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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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貸 款建  議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      信貸  人員應對     貸  款建  議  中所  含  資 訊 的  真 實 性  、全  面性  和可   靠 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負責。   如 有 失 職行為,應       按 有關規定     處 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貸  人員   必 須 在  貸 款建   議 中 披  露貸  款 申 請  人是  否  為 自 己  的關  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貸  人員的    貸 款建   議除   對借款人借款       原 因  、 還 款  能 力 和經營    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人  信  用情況及     還 款可   能性  進行分析外,        還 應在   貸 款金  額  、 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條  件 、 貸 款利率、期       限 和 還 款方式    等 方 面 提出建     議 。 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      貸  款應主要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                形 成的  現  金流量和個人       信  用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礎  ,並可以其      已 有可   抵押  資  產 和 未來  融資項下     形  成的資    產 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 益  進行  抵  、 質  押 ; 只  有在確  認  第一  還 款  來  源 不 足時  ,方可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求 借款人提供有       效擔   保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  銀行在法         律 法規   允 許 的範   圍內  ,應   探  索 在動  產 和權利    上  設 置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押 或質   押 ,  靈 活  採 用 擔  保方式,增     加擔  保  物品種   ,在方    便  小 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 取得貸 靠 性 。     時 ,增   強 對借款人的      還 款  約束  ,提   高貸  款  償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的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利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的市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 引入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圍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成本、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在法規和政策  充 款利率的風險定  貸  款利率 的範  價 機制。  ,根據風險     環  境  ,在 準  小  企  業  貸  款  上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成本、     貸 款目標    收益   、資本   回  報要  求 以及當地市場利率           水 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  因 素 自  主確定   貸 款利率,對不同借款人實行               差  別 利率,並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發   生 變 化 時 , 隨 時自    主調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       貸  款期  限  和 償還  方式應    符合  小  企 業借款人     現  金流量的    特  點 。 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需要,可     採  取 分期定   額  、分期利     隨 本清、    靈  活地  附  加必  要 寬 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  (  期 內 只 付 息 不 還  本 )   等還  款方式,  靈 活地  滿 足  小 企 業借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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