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5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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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 款建 議 。
第十二條 信貸 人員應對 貸 款建 議 中所 含 資 訊 的 真 實 性 、全 面性 和可 靠 性
負責。 如 有 失 職行為,應 按 有關規定 處 理。
信貸 人員 必 須 在 貸 款建 議 中 披 露貸 款 申 請 人是 否 為 自 己 的關 係
人。
信貸 人員的 貸 款建 議除 對借款人借款 原 因 、 還 款 能 力 和經營 者
個人 信 用情況及 還 款可 能性 進行分析外, 還 應在 貸 款金 額 、 擔
保條 件 、 貸 款利率、期 限 和 還 款方式 等 方 面 提出建 議 。
第十三條 貸 款應主要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 形 成的 現 金流量和個人 信 用為
基 礎 ,並可以其 已 有可 抵押 資 產 和 未來 融資項下 形 成的資 產 和
權 益 進行 抵 、 質 押 ; 只 有在確 認 第一 還 款 來 源 不 足時 ,方可要
求 借款人提供有 效擔 保。
第十四條 銀行在法 律 法規 允 許 的範 圍內 ,應 探 索 在動 產 和權利 上 設 置抵
押 或質 押 , 靈 活 採 用 擔 保方式,增 加擔 保 物品種 ,在方 便 小 企
業 取得貸 靠 性 。 時 ,增 強 對借款人的 還 款 約束 ,提 高貸 款 償還
款的同
的可
放
分利用
開的市場
銀行應
第十五條
須 引入貸
圍內
籌
資成本、管
水
、
許
可在法規和政策 充 款利率的風險定 貸 款利率 的範 價 機制。 ,根據風險 環 境 ,在 準 小 企 業 貸 款 上必
允
理成本、 貸 款目標 收益 、資本 回 報要 求 以及當地市場利率 水 準
等 因 素 自 主確定 貸 款利率,對不同借款人實行 差 別 利率,並在
風險發 生 變 化 時 , 隨 時自 主調整。
第十六條 貸 款期 限 和 償還 方式應 符合 小 企 業借款人 現 金流量的 特 點 。 視
需要,可 採 取 分期定 額 、分期利 隨 本清、 靈 活地 附 加必 要 寬 限
期 ( 期 內 只 付 息 不 還 本 ) 等還 款方式, 靈 活地 滿 足 小 企 業借款人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