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7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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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條 銀行應建立 適 應 小 企 業 貸 款業務需 求 的統計制度和資 訊 管理
系統。資 訊 管理系統應 記錄 和匯總以 往 所有 貸 款 申 請 情況和
相 應的 貸 款 償還 情況;應 使信貸 人員 能 及 時 監測 貸 款 逾 期情
況, 包 括逾 期借款 類 別 ( 分 固 定資 產 和 周轉 金 兩 種 ) 、 逾 期 天
數 、 逾 期 貸 款 還 款情況及 貸 款 餘 額 ;應 使信貸 人員 瞭 解正常
還 款 客戶 的情況。
第二十三條 小 企 業 信貸 人員應具備 良好 品 德操 守 , 無 不 良記錄 。
銀行應對 小 企 業 貸 款 相 關人員事 先 進行 嚴格 和 專 門的 培訓 , 使
之 掌握小 企 業 貸 款理 念 、方法和 特 點 ,並通 過 經常的 訓練 , 使
之 具備一定的 專 業 技 能 和行業 知識 ,善於總 結 工作經 驗 ,確保
有關政策和程式 得到 有 效 執行。
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建立 小 企 業 貸 款工作的盡職調查制度及 相 應的 問 責與
免責制度,對 小 企 業 貸 款業務的各項活動進行 合 規 性檢 查和
稽核 ,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 追究或 免 除 有關責任人的
相 應責任。 意 見 ,並 結合 本行實際,制定具體的實
各銀行可根據本指導
第二十五條
施辦法和工作規程。
貸
第二十六條
《
2005
〕
呆賬
核
業
金融
企
〔
備提 款 損失準 管理辦法 備金的提 》 ( 財 取 和 呆賬 核銷 49 應依據 號 ) 、 《 金融 企 業 呆賬 準
取
金
銷 管理辦法 》 ( 財 金 〔 2005 〕 50 號 ) 和人民銀行 《 銀行 貸 款 損
失準 備計提指 引》 ( 銀發 〔 2002 〕 98 號 ) 執行。
銀監會 將 抓緊 商 有關部門,制 訂 小 企 業 貸 款在 貸 款風險分
類 、 損失準 備金計提、 損失 類 貸 款 核銷 及資本 充 足 率計算 等
方 面 的 差 別 政策,為銀行開展 小 企 業 貸 款業務 創 造 良好 的監
管 環 境 ;同 時加強 對銀行 貸 款 集 中度的 考 核 , 引 導和督促中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