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7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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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  銀行應建立            適  應 小 企  業 貸 款業務需     求 的統計制度和資         訊  管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統。資     訊 管理系統應       記錄  和匯總以     往  所有  貸 款  申 請  情況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 應的   貸  款 償還  情況;應     使信貸    人員  能  及  時 監測  貸 款  逾 期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況,   包 括逾  期借款    類 別   (  分 固  定資  產  和 周轉  金 兩 種  ) 、  逾 期 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 、  逾 期  貸 款 還  款情況及    貸 款  餘 額  ;應  使信貸   人員   瞭  解正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還 款 客戶   的情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        小 企 業 信貸   人員應具備      良好  品 德操   守 , 無 不 良記錄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應對     小 企  業 貸 款  相 關人員事     先 進行  嚴格   和 專 門的   培訓   , 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掌握小    企  業 貸 款理  念 、方法和      特 點  ,並通   過 經常的    訓練   , 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具備一定的      專  業  技 能 和行業   知識   ,善於總     結 工作經    驗  ,確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政策和程式        得到   有 效 執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  銀行應建立            小  企 業 貸  款工作的盡職調查制度及             相  應的  問  責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免責制度,對        小  企 業 貸  款業務的各項活動進行           合  規 性檢   查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稽核   ,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                追究或    免 除 有關責任人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 應責任。               意  見  ,並  結合  本行實際,制定具體的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銀行可根據本指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辦法和工作規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5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呆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提  款  損失準 管理辦法  備金的提  》  (  財 取  和  呆賬  核銷  49  應依據 號  )  、  《  金融  企  業  呆賬  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銷 管理辦法     》 ( 財 金 〔 2005  〕 50  號 )   和人民銀行  《 銀行  貸  款 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準  備計提指     引》   ( 銀發  〔 2002  〕 98  號 )   執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監會    將  抓緊  商  有關部門,制        訂  小  企 業  貸  款在  貸  款風險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類 、  損失準   備金計提、       損失  類  貸 款  核銷  及資本   充  足 率計算    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 面  的 差 別  政策,為銀行開展          小 企  業  貸 款業務  創  造 良好   的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 環  境 ;同  時加強    對銀行    貸 款  集 中度的    考  核 , 引  導和督促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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