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4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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貸 款支持度 視 風險程度 而 定, 最高 可支持 到信 用證金 額 的 80% ;
購買原 材 料貸 款依據出 口遠 期 信 用證 或 銀行承 兌 保證辦理, 貸 款
支持度 視 風險程度 而 定, 最高 可支持 到信 用證 或 銀行承 兌 金 額 的
80% ;一 般 營運 周轉 貸 款的 貸 款金 額原則上 可支 援 到企 業 最 近 一
年報 稅 營業 額 的 20% 。 周轉 資金 貸 款期 限最 長為 360 天 ,期 滿須
清本清 息 。
小 企 業 貸 款 產品 應體 現起 點 金 額 、利率 浮 動 水 準 、 擔 保要 求 、 貸
款期 限 和 還 款方式 等 方 面 的 差 異 ,以供 小 企 業根據各 自 情況進行
選 擇 。
第九條 銀行應 儘 量實 現貸 款 產品 和運作流程的標 準 化, 簡 化 貸 款 手續 ,
減少審 批 環 節 , 縮 短審 批 時 間,以提 高效 率, 降 低 成本, 改 善 服
務。
第十條 銀行 審核 小 企 業 貸 款 申 請 ,可根據 小 企 業的實際情況,不 單 純 依
賴 正式的 財 務報表、 商 業計 畫 或 各 類書 面 檔 。 但 須 注 重 現 場調
查, 注 意收 集 非財 實地調查和與借款 訊 和 軟 資 訊 。應 業管理人員 深 入 小 企 業 生 產 、經營和 瞭
務資
流
方式,
場,通
過
銷售現
等
企
交
態
解借款人經營動
庭
家
收
手
量
支和
款
業及其經營
,
企
儘
者
訊
資
借 貸 雙 方的資 訊 不對 和資 信 情況。應從 信 用情況的第一 多 方 面 、 多 管 道 收 集 有關借 減少
稱 。
第十一條 信貸 人員對借款人資 訊 進行匯總和分析後,應 編 制反 映 借款 企
業關 鍵 財 務資 訊 的 財 務 簡 表,並 著 重對借款 企 業的借款 原 因 、
現 金流量、 還 款 能 力 和經營 者 個人 信 用情況作出 專 業的分析和
判 斷 。 必 要 時 ,應 把 借款 企 業與 企 業經營 者 家 庭 合 併 為一個社
會經濟 單 位進行 信 用分析,全 面 分析其 還 款 能 力 和 信 用情況。
信貸 人員經調查分析後,向 審核 部門 或 有權 審 批人提 交 書 面 的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