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4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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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貸  款支持度    視  風險程度    而  定,  最高   可支持   到信   用證金    額 的  80%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購買原    材  料貸  款依據出     口遠  期  信 用證  或  銀行承   兌  保證辦理,      貸  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持度    視  風險程度    而 定,   最高   可支持   到信   用證  或  銀行承    兌 金 額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%  ;一  般 營運   周轉  貸 款的   貸  款金  額原則上     可支   援 到企  業  最 近  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報   稅 營業  額 的   20%  。 周轉  資金  貸 款期  限最   長為   360  天 ,期  滿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清本清    息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 企 業  貸 款 產品  應體  現起   點 金 額  、利率    浮 動  水 準 、  擔 保要  求 、  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期   限 和  還 款方式   等 方  面 的 差  異 ,以供    小  企 業根據各    自  情況進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 擇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  銀行應       儘  量實  現貸  款 產品   和運作流程的標         準  化,  簡  化 貸  款 手續  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減少審    批  環 節 ,  縮 短審  批 時 間,以提     高效   率,  降  低  成本,   改 善  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  銀行      審核  小 企  業  貸 款 申  請 ,可根據    小  企 業的實際情況,不          單 純  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  正式的   財  務報表、     商  業計  畫  或  各  類書  面 檔  。  但  須  注 重  現  場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,   注 意收  集  非財  實地調查和與借款  訊 和 軟  資 訊 。應  業管理人員 深 入  小 企 業  生 產  、經營和  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式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場,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借款人經營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及其經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 貸 雙 方的資    訊 不對  和資  信  情況。應從  信  用情況的第一  多  方  面  、  多  管  道  收  集  有關借 減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      信貸   人員對借款人資         訊 進行匯總和分析後,應             編  制反  映 借款  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關   鍵 財  務資  訊  的 財  務 簡 表,並   著  重對借款    企  業的借款     原 因 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  金流量、     還 款  能 力  和經營   者 個人  信  用情況作出      專 業的分析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  斷 。 必  要 時 ,應  把  借款  企  業與  企  業經營   者 家  庭  合 併  為一個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經濟    單 位進行    信 用分析,全      面 分析其    還 款 能 力 和 信 用情況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貸   人員經調查分析後,向             審核  部門   或  有權  審  批人提   交 書 面  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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