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6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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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 求 。同 時加強還 款 約束 和 貸 後監督, 降 低信貸 風險。
第十七條 銀行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 合 理下 放 對 小 企 業 貸 款的 審 批 許 可
權, 優 化 簡 化 審 批流程,提 高貸 款 審 批 效 率,為 小 企 業 客戶 提
供 快捷 的 服 務。
第十八條 銀行應 採 取符合 小 企 業 貸 款流程 特 點 的 信貸 風險控制 措 施。 除
適 當的 審貸 分 離 及 嚴密 的 貸 前調查和 貸 後監督以外,應通 過強
化 激 勵 和 約束 機制, 充 分調動 信貸 人員的 積極 性 ,確保作為 貸
款決策 基 礎 的借款人資 訊 及 貸 款建 議 真 實、可 靠 。
第十九條 信貸 人員應承 擔貸 後監督的主要責任,應 加強貸 後 跟蹤 ,與借
款 企 業保持 密切 的工作 聯 繫 , 隨 時 掌握 借款 企 業的動 態 。對於
可 能 影響 借款 企 業 還 款 能 力 的重大事 件 ,應及 時 書 面 具實報告
並 採 取必 要 措 施。
到 期 未償還貸 款的 催 收 工作應由 信貸 人員負責。 但 在需要運用
法 律 手段 進行 催 收時 ,可由有關部門 或 人員 接 管。
期
第二十條 經營正常、 應事 先 提出 按 請 還 本付 息 的 小 企 業 如 需辦理 進行 貸 款展期 後,提出 或 重組, 書 面
人員
申
。
信貸
須
請
評估
對此
申
建 議 報有權部門
度
減額
信貸
報告,經有權部門 人員建 議 縮 審核 審核 ,批准後方 或 不予展期的 專 得 辦理。 小 企 業 貸 款,應 風險管理, 書 面 具實
案方式辦理,
加強
後,以
但必 須 在 兩周 內 向借款 企 業告 知審核結 果 和 相 應要 求 。
第二十一條 銀行應對借款人 還 款行為提供 足 夠激 勵 和 約束 , 強 化 客戶信
用觀 念 。借款人 還 款 記錄良好 ,可在 貸 款金 額 、期 限 、利率
和 擔 保條 件上給 予 優 惠 ; 還 款情況不 好 , 除 據 合 同規定 停止
放 款、 加 緊催 收 欠 款以及 加收高額罰息 外, 還 應對其 採 取 社
會 曝光 和業 界 信 用 警 示 通報 等措 施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