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2 -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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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付 ,明顯     逃避  大 額 現金   交 易 監 測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 沒 有  交 易或  交  易 量較  小的  客 戶 ,要求  將  大 量  資金  劃 轉  到他  人 帳戶  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且沒   有明顯的     交 易 目 的 或用   途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 客 戶  的證券  帳戶長  期  閒 置  不用  ,而資金     帳戶卻   頻繁   發生大    額 資金  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付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 長 期  閒 置 的 帳戶  原 因 不 明地  突 然 啟  用 ,並在短期內發生大           量 證券  交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 與 洗錢  高 風險國  家和  地 區 有業務    聯 繫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  開 戶 後短期內大    量買賣   證券,然後迅速         銷戶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.   客 戶長  期 不 進行  或 少 量 進行期    貨 交  易 ,其資金    帳戶卻    發生大    量 的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 收 付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.   長 期  不 進行期  貨 交 易 的 客  戶 突 然在短期內      原  因 不 明地  頻繁   進行期   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 易 ,而   且 資金   量巨  大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.   客 戶  頻繁  地以同一種期     貨  合 約 為 標  的,在以一     價位   開  倉 的同時在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  或 大 致 相同   價位  、等   量 或接   近  等 量 反 向開  倉 後平   倉  出局,   支取  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 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以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提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為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 造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完 稅 憑 證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 提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完 稅 憑 證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. 10.  報 關 單 證、 基 金 份 額 非 交 易 過 戶 , 且不  變 造的  交 報 關 單 證、  文 件;     完整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提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 戶 要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法證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.  客 戶 頻繁  辦 理 基 金 份 額 的 轉 託 管,   且無  合 理理由  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.  客 戶 要求  變更  其資  訊 資 料 但 提供的相關      檔 資 料 有 偽 造、    變 造 嫌疑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險   公司  應當   將下  列 交 易或   行為,作為可       疑 交 易 進行   報告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 短期內分   散  投保、集中      退  保 或  集中投保、分       散 退  保  且不  能 合  理  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釋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 頻繁  投保、  退 保、  變 換 險種   或 保險金    額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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