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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0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國人
結臺股之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,
結 算 從 事 連 涉 及臺股 現 貨之 實 物 交 割 。 須 採 外幣計價並以外幣
,不得
三 十九 、銀行與交易相對人 從 事臺股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
交易約定 履 約 方 式 採 給付 上 市 櫃 股票時,交易相對人應 先 開立 有價
四 十 、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,得基於 證券 集 中保管帳戶。 避
險 需 要 借 券或融券 賣出 標 的 證券,不 受 借 券或融券 賣出 之價格不得 低
於前一 營 業日收 盤 價之 限制 。
未
定計
若
銀行因
借
畫完成
已到 期者,應於商品 券或融券 賣出 成立 有價證券 日或 到 期日之 依 原 次 一 營 業日前結 商品承作或商品 清未 了結 部
位。
四 十 一、銀行向標 的 證券 持 有者 借 券 賣出 之標 的 證券 若 為上 市 櫃 之股票,應
與
撥
券股數申請
保管結 借 券人簽訂 算 所 就 出借 借 契約,由 出借 全 人 透 過往來證券商向臺 至 銀行之臺股股權衍生性商 灣 證券 集 中
數匯
其
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 避 險專戶,或 先 辦理 圈 存, 嗣 後 銀行 再 依
其 避 險 需 求分 批 申請匯 撥 至避 險專戶。
銀行融券
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 賣出 之標 的 證券 開立 若 為上 市 櫃 之股票,應於非屬關係 將 該等帳戶資 企 業之 報
料
函
信用交易帳戶,並
臺 灣 證券交易所及財 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 中 心 。
前 揭 信用交易帳戶之 開立 ,並應 參照 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 買賣 融
資融券業務
信用交易帳戶 操 作辦法」、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 條件」、各證券金融公司「融資融券業務 買賣 融資融券業務 操 作辦
開立
法」及「信用交易帳戶 開立 條件」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一項所稱 出借 出借 契約,應 名 載 明下列事項: 量 、期 間 及 費 率。
稱、數
有價證券之
(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