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0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P. 470

460 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臺股之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 算  從  事  連 涉  及臺股  現  貨之  實 物  交 割 。    須  採  外幣計價並以外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不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十九  、銀行與交易相對人          從  事臺股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約定     履 約  方 式  採 給付  上 市  櫃 股票時,交易相對人應        先 開立   有價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十 、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,得基於 證券  集  中保管帳戶。                   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  需 要 借  券或融券   賣出  標  的 證券,不    受 借  券或融券   賣出  之價格不得      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前一   營 業日收    盤 價之  限制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畫完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到   期者,應於商品  券或融券  賣出  成立 有價證券  日或  到 期日之  依  原 次 一 營  業日前結  商品承作或商品  清未  了結  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十 一、銀行向標       的 證券  持 有者  借 券  賣出  之標  的  證券  若 為上  市 櫃  之股票,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券股數申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管結  借  券人簽訂 算  所 就  出借 借  契約,由  出借 全  人  透  過往來證券商向臺 至  銀行之臺股股權衍生性商  灣  證券  集  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           避  險專戶,或     先  辦理  圈  存,  嗣  後 銀行  再 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  避 險 需 求分  批 申請匯  撥 至避  險專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融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  賣出  之標  的  證券 開立  若  為上  市  櫃  之股票,應於非屬關係  將  該等帳戶資  企  業之 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交易帳戶,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  灣 證券交易所及財      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        櫃檯買賣    中 心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  揭 信用交易帳戶之      開立  ,並應    參照  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           買賣  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融券業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交易帳戶    操  作辦法」、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  條件」、各證券金融公司「融資融券業務  買賣  融資融券業務  操 作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」及「信用交易帳戶          開立  條件」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項所稱  出借  出借  契約,應  名 載 明下列事項:  量  、期  間   及  費  率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、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價證券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
   465   466   467   468   469   470   471   472   473   474   4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