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4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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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4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及國內者等
四、指定銀行辦理本 坡台 股指數、標 案 事 後 的 或信用風險 主體涉 逐 項 填 報各項事 ) 後 報備之產
報備之業務,應
品 說 明書 摘 要表。自 94 年 起 各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業務應 按 季
填 報組合式產品交易季報表 ( 格式與 填 報 說 明 如 附件 ) 。
五、指定銀行辦理本
節輕
及相關 主 管機關有關規定之情 案 事 後 報備之業務, 形 時,本行得依情 若 有 填 報不 實 或違反管理辦法 重 為 適當 之 處
分或 停止 辦理 特 定外匯業務或本 案 事 後 報備業務。而業經本行或相
關 主 管機關 處 分 停止 辦理外匯業務或申辦外匯業務 緩 議 期 未 屆滿 或
隨
整
訂定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申
六 、本行得 未 提報 適當 金融及經 之具 體改善措施 濟 狀況 , 者不得 時調 採 事 後 報備辦理。
視
辦 方 式,或為其他 必 要之 處 置 。
七 、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,除應 落實 風險管理與資 訊 揭露
及內
議
之本國銀行
(一)檢 部控制 送 與 稽 核 制 度外,並 董 事會 遵循 事 下列事項: 、外國銀行總行 ( 或 區 域 總 部 )
錄
授 權書應 逐 項具 體說 明辦理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 名 稱,並
應與產品 說 明書、法規 遵循 聲明書之業務 名 稱一 致 。
(二)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經辦
相關管理人員應 確實 具備管理辦法第 ( 含理財專員與行 12 條所規定之資格條 銷 人員 ) 及
件,並具 體說 明相關業務之 研習 或 執照 或 實習 或 實際 經驗之
時 間 、 地 點與內 容 ,以符合該項業務所 須 具備之專業 能 力。
遞延
(三)不得利用衍生性外匯商品
等
入
收 入 等或 幫助 客戶 遞延 、 隱藏損失 、 隱藏損失 或 虛 報、提前 或 虛 報、提前 認 列收 認 列
粉飾 或 操縱 財務報表之情 形 。 選擇 權交易應注意 避 免利用權
利金 ( 尤 其 是 期 限 長或 極短 期之 選擇 權 ) 美 化財務報表,進而
。
引發弊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