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3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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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令規定 463
指定銀行應依說明採負面表列方式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
中央銀行外匯局 94.01.03 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2564 號函
主 旨 :自 即 日 起 ,指定銀行應依 說 明 採 負 面表列 方 式辦理衍生性外匯商
品業務,請 查 照 。
說 明:
一、依本行 93 年 5 月 19 日 修正發 布 之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
法」 (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) 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依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經本行 許 可辦理任一 種 衍生性外匯商
品業務之指定銀行,於辦理 說 明三所列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以外
之交易時,應於 開 辦該項業務 後 1 週 內,檢附商品簡 介 、產品 說 明
書 ( 須 為 已實際 交易者,列有交易日、交 割 日、 到 期日、 名 目 本
金、 執 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、 參 數等 ) 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
4 款所規定之 文 件,報請本行備查;本行於收 受 報備 函 之 次 日 起 3
週 內,無不同意之表 示 者, 視 為同意備查,銀行得 繼續 辦理該項業
務。
先
須
項
三、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,除下列
向本行申請
許 可外,其 餘 ( 不含 仲 介 與 代 客 操 作業務 ) 採 3 事 後 報備 事 方 式辦理:
(一) 尚 未開 放、 開 放 未 滿 半 年及與其 連 結之新金融商品。
(二) 涉 及或 連 結新 台 幣匯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( 不含新 台 幣匯率之
Quanto 產品業務及 連 結期 初 與期 末均 交換本金之標準型
NTD/FCY CCS 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除外 ) 。
(三)外幣計價而標 的 風險 涉 及國內者 ( 含國內 企 業 在 海 外 發 行之證
券、 受 益 憑 證 如 ECB 、 GDR 等、 台 灣地區 股價及指數與新 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