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3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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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令規定         463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銀行應依說明採負面表列方式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銀行外匯局       94.01.03  台央外柒字第  0940002564  號函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旨    :自  即  日 起 ,指定銀行應依       說 明  採 負  面表列  方 式辦理衍生性外匯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業務,請        查 照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  明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依本行       93  年  5  月  19  日  修正發  布 之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」   ( 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     )   第  13  條第  2  項規定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依管理辦法第         13  條第  2  項規定經本行    許 可辦理任一      種 衍生性外匯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業務之指定銀行,於辦理             說  明三所列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以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交易時,應於        開 辦該項業務     後  1  週 內,檢附商品簡       介 、產品   說  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 (  須  為  已實際  交易者,列有交易日、交          割  日、  到  期日、   名  目  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、  執  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、          參 數等  )   及管理辦法第     13  條第  1  項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款所規定之     文 件,報請本行備查;本行於收              受 報備  函  之 次  日 起  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週 內,無不同意之表         示 者,  視  為同意備查,銀行得         繼續   辦理該項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,除下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本行申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許 可外,其     餘  (  不含  仲 介  與 代 客 操  作業務  )   採  3  事 後  報備  事 方 式辦理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 尚  未開  放、  開 放 未 滿  半 年及與其   連 結之新金融商品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  涉  及或  連 結新  台 幣匯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           (  不含新  台  幣匯率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Quanto   產品業務及     連  結期  初  與期  末均  交換本金之標準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NTD/FCY CCS   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除外           )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外幣計價而標          的 風險  涉 及國內者     (  含國內  企 業 在 海 外  發 行之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券、  受 益 憑  證 如  ECB  、  GDR   等、  台 灣地區  股價及指數與新     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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