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1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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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令規定         461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   出借  標  的  證券股 遇  除權除 東  權行  息 使  之  方  式。  補   償出借  人權  息 價值之  方  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證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含計  算方  式、以  現  金或有價證券    補 償  、 補 償 日  )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   雙方  約定契約     到 期時,   還 券之  方 式  (  含得  否 以  現 金 歸還  之 )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項所稱標  雙方  約定違約之 的 證券  持  處  置  方  式與相關  損  害賠償  事項。  十   二條之二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者,不得為證券交易法第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三項所規      範 之對  象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十  二、銀行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               從 事臺股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臺股股權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構型商品交易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銀行之       董   事、監  察 人、經理人或     直接  或 間 接  持 有其股   份 總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百分之   十 以上之股    東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第一款身分者之           配  偶 、 未成  年 子女  及利用他人    名 義持  有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前二款身分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公司。        直接  或  間  接  持  有股  份  總額百分之  十  以上之轉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轉換標       的 、 連  結標  的  或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標          的 證券之股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 行公司及與該       發 行公司具前三款身分關係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第一款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利用他人     名 義持  持  有股  份  總額之計     算  ,應計  入  其  配  偶  、  未成  年  子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之股數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與交易相對人        從  事第一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前,應由交易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人簽署    出 具  切 結書聲明非屬第一項所列之關係人;交易相對人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外專業機構投資人,銀行得以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效確認   該交易相對人非屬第一項所列之關係人,       部  作業  程序  ,依可 但 無法對該交易相 獲  取之資  訊  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人進行查證時,不得與其進行交易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其  董  事四分之三以上之 已研擬  內 部 作業規  決  範 ,經  括授 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 部門  依該作業規  董 事 出席  辦理, 及  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經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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