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1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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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令規定 461
(二)
時,銀行
出借
(三) 出借 標 的 證券股 遇 除權除 東 權行 息 使 之 方 式。 補 償出借 人權 息 價值之 方 式
之證券
( 含計 算方 式、以 現 金或有價證券 補 償 、 補 償 日 ) 。
(四) 雙方 約定契約 到 期時, 還 券之 方 式 ( 含得 否 以 現 金 歸還 之 ) 。
(五)
第一項所稱標 雙方 約定違約之 的 證券 持 處 置 方 式與相關 損 害賠償 事項。 十 二條之二第
有者,不得為證券交易法第二
一、三項所規 範 之對 象 。
四 十 二、銀行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 從 事臺股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臺股股權結
構型商品交易:
(一)銀行之 董 事、監 察 人、經理人或 直接 或 間 接 持 有其股 份 總額
百分之 十 以上之股 東 。
(二)第一款身分者之 配 偶 、 未成 年 子女 及利用他人 名 義持 有者。
(三)前二款身分者
資公司。 直接 或 間 接 持 有股 份 總額百分之 十 以上之轉投
(四)轉換標 的 、 連 結標 的 或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標 的 證券之股票
發 行公司及與該 發 行公司具前三款身分關係者。
東
前項第一款股
及利用他人 名 義持 持 有股 份 總額之計 算 ,應計 入 其 配 偶 、 未成 年 子女
有之股數。
銀行與交易相對人 從 事第一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前,應由交易相
對人簽署 出 具 切 結書聲明非屬第一項所列之關係人;交易相對人為
國外專業機構投資人,銀行得以內
效確認 該交易相對人非屬第一項所列之關係人, 部 作業 程序 ,依可 但 無法對該交易相 獲 取之資 訊 有
對人進行查證時,不得與其進行交易。
銀行其 董 事四分之三以上之 已研擬 內 部 作業規 決 範 ,經 括授 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部門 依該作業規 董 事 出席 辦理, 及 出
席
範
權經理
概
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