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5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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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令規定         465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,應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發 生,並    遵循  下列事項:                  正  對  待  投資人  俾  避  免  糾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 須制  定 瞭 解客戶     (Know your Customer)   制 度及  追蹤  檢核表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  確實瞭   解客戶之財務      狀況   、投資經驗、投資        需  求及承   擔  潛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衍生性外匯商品之  在  虧  損的能  力等  特  性及  從  事該項衍生性外匯商品之  應  清楚  、公  正 及不  誤導  適當 投資人,  性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推廣文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讓  投資人   適當  及 確實瞭   解產品所     涉 風險,並由客戶聲明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派  專人解    說 並 在 各項產品    說  明書上具簽    確認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風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之性質與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告書內應充分告知產品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過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達   預 銀行所承    諾  收益率之來     源  涉 方  式,產品期    限  容  ,並  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者應以年報       酬 率  揭露  ,並應   說  明產品之可    能 最  大損失   及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 量  化分  析 在  不同情境下之可      能損  益。應   加強  對非專業     小  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  意投資人之保      護  措施  ,並於風險     預  告書中告知投資人  連  結之衍生性金融  須  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作銀行之信用風險,及組合式存款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品  部 分非屬存款保險之         範圍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   須制  定產品    售後  服務  措施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率等產品  有定期與不定期  走勢  與不  當推銷  投資人計  畫課程     ,  但  不可  流  於  預測  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產品之行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 、本  局  93  年  5  月  26  日 台  央 外 柒 字  第  0930027107  號 函 同日  停止適  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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