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5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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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令規定 465
八
、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,應公
之 發 生,並 遵循 下列事項: 正 對 待 投資人 俾 避 免 糾紛
(一) 須制 定 瞭 解客戶 (Know your Customer) 制 度及 追蹤 檢核表,
應 確實瞭 解客戶之財務 狀況 、投資經驗、投資 需 求及承 擔 潛
(二)衍生性外匯商品之 在 虧 損的能 力等 特 性及 從 事該項衍生性外匯商品之 應 清楚 、公 正 及不 誤導 適當 投資人, 性。
推廣文宣
讓 投資人 適當 及 確實瞭 解產品所 涉 風險,並由客戶聲明銀行
已派 專人解 說 並 在 各項產品 說 明書上具簽 確認 。
(三)風險
風險之性質與內
告書內應充分告知產品所
若
超過一
成
明達 預 銀行所承 諾 收益率之來 源 涉 方 式,產品期 限 容 ,並 說
與
年者應以年報 酬 率 揭露 ,並應 說 明產品之可 能 最 大損失 及列
表 量 化分 析 在 不同情境下之可 能損 益。應 加強 對非專業 小 額
善
受 意投資人之保 護 措施 ,並於風險 預 告書中告知投資人 連 結之衍生性金融 須 承
承作銀行之信用風險,及組合式存款所
商品 部 分非屬存款保險之 範圍 。
(四) 須制 定產品 售後 服務 措施 。
教育
(五)
須
率等產品 有定期與不定期 走勢 與不 當推銷 投資人計 畫課程 , 但 不可 流 於 預測 匯
產品之行為。
九 、本 局 93 年 5 月 26 日 台 央 外 柒 字 第 0930027107 號 函 同日 停止適 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