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7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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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令規定 467
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時,客戶應書寫對於商品之瞭解及同意承擔
風險等字樣,惟不包括遠期外匯交易、換匯交易、換匯換利及外
幣利率交換等衍生性外匯商品
中央銀行外匯局 98.08.20 台央外柒字第 0980041857 號函
主 旨 :有關本 局 函 請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,客戶應 親 自書 寫 「本人 已 充
分 瞭 解本商品並同意承 擔 其風險」及簽署 乙 案 ,其相關 細節 , 補
充 如說 明。請 查 照 。
說 明:
一、本 局 98 年 8 月 14 日 台 央 外 柒 字 第 0980040984 號 函諒 達。
二、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旨 揭 事項之相關 執 行 細節 ,規 範如 下:
(一) 旨 揭 規 範 不 包括
1. 遠 期外匯交易、換匯交易、換匯換利及外幣利率交換等四
類 衍生性外匯商品。
2. 國內外銀行 間 ( 包括 DBU 、 OBU 及 海 外銀行 ) 之衍生性外
匯商品交易。
(二)應由客戶於承作同 樣架 構商品之 首 次 ,於商品契約書或交易
確認 書 親 自書 寫 並簽署。其屬 代 表法人或 團 體 者,得於書 寫
「本人」 後 加註代 表之法人或 團 體 名 稱。 另 外國客戶得以相
同 文義 之外 文 書 寫 並簽署,以 確認 其 瞭 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