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77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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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令規定         467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時,客戶應書寫對於商品之瞭解及同意承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等字樣,惟不包括遠期外匯交易、換匯交易、換匯換利及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幣利率交換等衍生性外匯商品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銀行外匯局       98.08.20  台央外柒字第  0980041857  號函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旨    :有關本    局 函  請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,客戶應              親  自書  寫  「本人  已  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 瞭 解本商品並同意承         擔 其風險」及簽署       乙 案  ,其相關    細節  ,  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充 如說  明。請      查 照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  明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本   局  98  年  8  月  14  日 台  央 外 柒 字  第  0980040984  號 函諒  達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          旨 揭 事項之相關     執 行 細節  ,規  範如   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 旨  揭 規 範 不  包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 遠 期外匯交易、換匯交易、換匯換利及外幣利率交換等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類 衍生性外匯商品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 國內外銀行   間  (  包括  DBU  、  OBU   及 海 外銀行  )   之衍生性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商品交易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應由客戶於承作同            樣架  構商品之     首  次 ,於商品契約書或交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認   書 親  自書  寫 並簽署。其屬      代  表法人或   團  體 者,得於書     寫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本人」     後 加註代   表之法人或      團  體 名  稱。  另  外國客戶得以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  文義  之外  文 書 寫 並簽署,以     確認  其 瞭  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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