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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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在十二世紀時,法蘭德斯商人 (Flemish Trader) 即在市集中利用一種
稱為「 de faire 」的文件做商品的遠期交易,文件中主要載明未來某特定
時日買賣雙方的交貨內容,所以「 de faire 」可以說是遠期契約的前身。
在台灣,遠期外匯契約也是最早合法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。演變
至今,遠期契約已是一種在今日約定未來特定時日交易特定標的物的契
約,契約的買方同意在未來約定時日,支付一定金額,以交換賣方特定
數量的商品、通貨或利息支付方式。雖然遠期契約是最古老的衍生性金
融商品,而且與其他三種工具在風險管理的功能上重複,但卻因契約條
件較具彈性,能夠滿足部分交易者的特殊需求,因此在金融市場中仍占
有一席之地。
本章將介紹市場上兩種應用較廣的金融遠期契約-「遠期利率協
定」與「遠期外匯契約」的定義、交易方式與實務應用。此外,「外匯
換匯交易」 (Foreign Exchange Swap, FX Swap) 雖然名義上是一種換匯合
約,但它是由即期外匯結合遠期外匯而成的,所以將在本章一併探討
第一節 遠期利率協定
一、遠期利率協定的誕生
「遠期利率協定」
是一種以「利
率」為交易標的的遠期契約,這種衍生性商品在 (Forward Rate Agreement, FRA) 1983 年首次在倫敦出
現,許多著名的金融機構均宣稱是他們所設計出來的,真相已不可考,
不過現在倫敦是遠期利率協定最大的交易中心,卻是不爭的事實,其交 40 %左右,交易商品包括美元與英鎊等利率波動程
易量幾占全球市場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