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 -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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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十二世紀時,法蘭德斯商人                (Flemish Trader)   即在市集中利用一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稱為「    de faire  」的文件做商品的遠期交易,文件中主要載明未來某特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日買賣雙方的交貨內容,所以「                 de faire  」可以說是遠期契約的前身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台灣,遠期外匯契約也是最早合法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。演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今,遠期契約已是一種在今日約定未來特定時日交易特定標的物的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,契約的買方同意在未來約定時日,支付一定金額,以交換賣方特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量的商品、通貨或利息支付方式。雖然遠期契約是最古老的衍生性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融商品,而且與其他三種工具在風險管理的功能上重複,但卻因契約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較具彈性,能夠滿足部分交易者的特殊需求,因此在金融市場中仍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一席之地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章將介紹市場上兩種應用較廣的金融遠期契約-「遠期利率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」與「遠期外匯契約」的定義、交易方式與實務應用。此外,「外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換匯交易」      (Foreign Exchange Swap, FX Swap)   雖然名義上是一種換匯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,但它是由即期外匯結合遠期外匯而成的,所以將在本章一併探討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 遠期利率協定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遠期利率協定的誕生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遠期利率協定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一種以「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率」為交易標的的遠期契約,這種衍生性商品在  (Forward Rate Agreement, FRA)   1983  年首次在倫敦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,許多著名的金融機構均宣稱是他們所設計出來的,真相已不可考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過現在倫敦是遠期利率協定最大的交易中心,卻是不爭的事實,其交  40  %左右,交易商品包括美元與英鎊等利率波動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量幾占全球市場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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