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8 -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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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毋需受上述法案規範的非公開發行公司且亦非公開發行公司
之子公司的機構
美國監理機關一 直鼓勵 非公 開發行 公 司 且亦非公 開發行 公 司之 子公
司的機構,應由獨立的會計 師 事務所 辦 理 財 務 簽證 , 同 時也 鼓勵每 一 非
公
信
關相 開發行的機構能遵循 , 小 型 非公 開發行機構的業務較 沙賓 法 案 有關內部稽核委外的 不具 複雜 性、員工較 限 制。美國監理機 少 ,在某 些
原因 下 ,可能使用 ( 因未 強 制 不 可使用 ) 相 同 的會計 師 事務所執行外部
查核及全部或部分的內部稽核工作,這 些 原因可能包括 :
1. 使用 不 相 同 的會計 師 事務所將 造 成 顯 著的成本 增加 及負 擔;
不
資人也
僅
3. 2. 具 備 適 當 專才技 被嚴格 術 的人員是 且 投 難 以 尋 覓 及取得的 單 靠 財簽報 ; 告 來 瞭解 銀行
銀行
即
監督
平
常
的 財 務 狀況 及營運 ; 或
4. 委外稽核服務的 範圍 或 頻率 有 限 。
惟在這 些 情況下 ,監理機關 認 為 小 型 非公 開發行的機構將內部稽核
委外,
同
一會計
用
公 開發行的機構 仍 與機構本身 決定 追 求 的安全與穩健經營 師 事務所執行外部查核及全部或部分 目標不具 一 致 性。 當 小 型 非
雇
的內部稽核工作時,稽核委員會及外部會計 師 事務所 仍 應 該 特別 注意 維
持 內部及外部稽核功能的獨立性。 再 者,稽核委員會應將其 同意 內部稽
核委外予外部會計 師 事務所及已考量獨立性的問題做成 紀錄 。 據 此,監
理機關將在銀行本身已經
具
備
師 為 小 型 非公 開發行的機構執行內部稽核委外工作是 充 分論 述 相關的獨立性問題 下 ,方為 獨立性的。 認定 會計 除
此之外,機構的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 必須 為保 留 內部稽核功能所有權
及 對 內部稽核負責,並 且 做到 積極 的內部稽核委外關係監督。
小 型 非公 開發行的機構 若 被 其他法令、 規定 、或監理行 動 要 求財 務
簽證報
求
全與穩健的經營考量, 告 必須 由獨立的會計 該 機構 師 事務所來執行,在此 的監理機關將會要 情 形 下 ,為了機構安 沙賓 法 案
直
照
其遵
屬
有關會計 師 獨立性的 規範 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