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0 -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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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受 託資產保管 ; 或
7. 行為如 同 銀行的員工。
海外地區作業與服務委外如 同 委外予國內一般委外供應者,銀行的
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應 該 負責確保銀行本身能有效地監督與海外地區
委外供應者 存 在的 任 何關係。在銀行與海外地區委外供應者 簽訂 契約
前 ,銀行應先妥善評估相關風險,確實做到審慎查核,包括 謹 慎地考量
契約問題、適用法律、及司法管轄權的
充足 的 政策 、 規範 、及專業 知識 ,並容易取得委外資訊,以 選擇條款 。此外,銀行本身應有 便 監督委外
關係的風險, 當 然也包括確保能遵循 母 國與地主國的法令。銀行 對 於本
章所 列 海外地區委外相關 指導 原則的採用與 否 ,應 視 本身的 規 模 、風險
概 況 、管理能 己 的風險管理 力 、及與委外供應者 模 式。 往 來的 複雜 性與服務內容的 不同 , 建
於自
置屬
Hallett 與 Stastney (2003) 認 為,自 從 一 些 公 司的會計 醜聞弊案 發
生及後續 沙賓 法 案 通過 後, 公 司 治 理的議題已經成為所有 公 司 熱門 的課
題。雖然大部分的 條款 僅 適用於 公 開發行 公 司, 但 沙賓 法 案 與 FRB 、
FDIC 、 OCC 、及 OTS (2003) 所 聯合 發 表修 正的 〈 有關內部稽核功能
及其委外的機構
間政策
指導 原則。 準 此,銀行的董事會在將內部稽核功能委外時,應 聲明〉 ,已提供了銀行管理內部稽核委外適用的 該 確 認 委
外架構與 範圍 ,負責委外安排的高階管理人員也能做到 充 分的內部控制
系統評估,並遵循相關法令 對 內部稽核委外的 規定 ,以 充 分 落 實 公 司 治
理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