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5 -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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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pter 5  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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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  該  確  保  審慎查  核  所  使  用的資訊是     正  確的,    且  是  最  近  12  個  月  內  的新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委外契約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外契約中        雙方   關係、     功  能、及    義  務與責任等委外契約             條件    與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適地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有能力審查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且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要性來 ,應  該  謹  慎  且妥 是適當的,並  書面  文  字  定  義  ,所有契約細節就委外的性  權  威  單位  審查過  質  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的法     律  顧  問  )  。銀行應  該  確  保  每  個  委外契約能提出風險          減輕   策  略  及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委外風險,並          且考量    可重訂或更新委外契約,以                 使  銀行可維持對委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  妥  適的  控制水    準及有    權  以適當的     方  法介   入  委外業務來確        保  銀行  自身   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滿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令與監理機關的要求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外契約不應阻礙新加坡金融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局  對銀行    執  行  它  的監理   權利   及  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有關銀行與委外供應者資訊的                    權利   ,  且  契約  內容  至  少  應  該具  有與下    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之    條款   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 委外業務的範       圍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運  作性、可 2.   作業與服務標準的定 信  賴  度  、  穩  定性、及  義  。 升級  如,服務  。     水  準與成  果  目  標、服務的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程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 機  密  性與安  全  性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 業務  永  續  經營  的管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 監  督  與  控制  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.  6.   稽核  端 與檢查。  。委外契約應     該  明訂  爭  端  解決程序  、  違  約事  件  、  補償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  、及契約     雙方  的  補救方    法與資    源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.   違  約  終止  與提前  退  出機   制  。銀行應     該  在  違  約事  件  發  生時  有  權終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,    包括   當委外供應者不論在國              內  或國外    歷  經經營權     變  動  、  破  產  、  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後最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準降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訂銀行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服務  、受 水  破  產  管理、資訊的安  ,契約也應  全  性或機  密  性受 違  損害  、及 發  執  行契約所要求的  多  少  時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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