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9 -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
P. 149

Chapter 5   銀行作業與服務委外的國際監理與管理原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  巧  ,也  必須  較主   動  地管理與委外供應者的關係。                  例  如,   經常   開會檢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外供應者的作業與服務表現,以確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  委外供應者能維持提供的委外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與服務     水  準,   且  銀行應確     保  委外契約能明訂對委外業務如何                    採  行監  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  控制  的  條款  。銀行對重要的委外有效監                 督  與  控制  的  架  構應  包括  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會與高階管理人員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容易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主要  1.   紀錄  ,維  董 護  的資訊  紀錄  應  該包括   委外供應者的  得所有與重要的委外有關  名稱  與所在  位  置 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金    額  、契約的     到期   日或更新日、及對委外安排                 執  行的檢查。       此  外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紀錄  應  隨  時  立  即  更新,並作為      董  事會與高階管理人員             覆  審銀行公司治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一  部  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的成員,以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的委外管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  除  2.  了  技術議題外,法    律  與法令遵循的要求也能  具備  有法令遵循及  被  滿足  專  。銀行對委外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  團  隊  應分  配  足  夠  的  時間  及人力資   源  ,以   使  員  工  能  充  分計畫與監    督  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委外業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 銀行應   建  立委外監     控  團  隊  ,以持續地監       督  及  控制  委外業務,並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以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能持續  定  政策  及  程序 委外處理能力,以  督  委外供應者是否提供可  符合  委外契約所訂的服務  靠  的作業與服務,及  水  準,並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委外作業與服務的             正常運    作。上述的監         督  報告可由委外供應者或銀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的的     稽核   人員來完成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 定檢  覆  審與  稽核  以確   保  委外風險管理        政策   與  程序   及〈委外指導        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〉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 被  有效遵循。 製  作  政策     與  程序  。銀行對委外業務有關的監         督  與  控制  活動  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告,應    該經   由銀行高階管理人員             備妥   或  覆  審  後再  呈  送  董  事會。銀行也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  確  保  在委外業務上任何          負  面  事  件  的發展,都應      即時   提報予銀行及委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應者的高階管理人員或                董  事會,   而且   銀行應     該  對委外關係予以         覆  審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負  決  定是否 件  發展或委外契約中  正  或  終止  委外契約。  相  關的法令與監理機關要求  此  外,金融管理  局  也要求任何委外的  能  被  遵循  時  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  通  知  。
   144   145   146   147   148   149   150   151   152   153   15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