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0 - 銀行委外業務之監理與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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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稽核與檢查
委外不應 干擾 銀行有效管理業務的能力或阻礙金融管理 局 的監理 功
能與 目 標,因 此 每 一銀行的委外契約 被 要求應 包含 下 列條款 :
1. 不論由銀行的 內部 或外 部稽核 或受銀行指定的 單位 ,將可對委外
供應者進行查
與 缺失 的 影 本。 核 ,並 且 可 取 得有關委外供應者 執 行委外業務的任何報告
2. 金融管理 局 或其指定的 單位 , 必 要 時 可以 取 得銀行與委外供應者
交易 的 紀錄 與 文 件 、委外供應者 代 銀行 儲 存 或處理的資訊、及其他任何
有關委外供應者之報告與 缺失 的 影 本。
再
應者 銀行應 行 轉包 該 確 保 這些要求能在與委外供應者的委外契約及任何委外供 災害復 原及 備 援 服務供應者的契約
的契約中規範,並在與
中也要將其 納 入 規範。
實務上,銀行應 該 作 到 委外事前及事 後 的審慎查 核 。銀行應 該 定 期
查 核 委外安排,以確 保 銀行的委外風險管理 政策 與 程序 及〈委外指導 綱
〉是有效地
領
評量
用以
資訊系統是否適當, 被 遵循。這類的查 例 如, 評估 核 應 該 查明銀行的 委外供應者作業與服務 內部 風險管理與管理 水 準之
指標的適當性,並在查 核 上 著 重於銀行 控制 系統的任何 缺失 與 遭 受的 破
壞 。這是有效監 督 與 控制 銀行委外風險 程序 的一 部 分,在 稽核 人員 具備
執 行查 核 所 必 要的 知識 與技能下,上述的監 督 報告可由委外供應者或銀
行指定的的
少
銀行應 稽核 至 人員來完成。 1 年 1 次 查 核 委外供應者的 財 務及作業與服務狀 況 ,
該
以 評估 其持續履行契約責任的能力。為作 到 這 樣 的審慎查 核 ,所有有關
委外供應者的資訊 必須 皆可 被 取 得, 包括 委外供應者的外 部稽核 報告,
此 報告應 該 強 調任何在作業與服務標準、資訊機 密 性與安 全 性、及委外
供應者業務
獨
評估
家來
人員或
該
之外,銀行也應 永 續 經營 定 的準 委任 備 是否 立的 惡化 稽核 或 遭 受 破壞 專 。除 了 上述年 委外供應者的 度 的 覆 審
期
資訊安 全 與 控制 環境 ,這類的 評估 與報告可由銀行的 內部 或外 部稽核 ,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