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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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而言,我國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包含三種適用的法令,
                    如表一所示。第一種是由財政部金融局、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

                    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(現為金管會)所監理的「銀行內部控制制
                    度」,其適用法令為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」(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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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簡稱「實施辦法」)             ;第二種是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
                    (證期會)(現亦為金管會)監理的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
                    度」,其適用法令為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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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,第三種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民國證券證券
                    櫃檯買賣中心、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民國證券商業
                    同業公會、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(現部分亦為金
                    管會)監理的「兼管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」,其適用法令為「證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      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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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民國  90  年  10  月  31  日,財政部台財融  (  六 )  字第  0090719948  號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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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民國  91  年  11  月  18  日,財政部證期會台財證稽字第      091005805  號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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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民國  92  年  1  月  20  日台財證稽第  0920000279  號函公布。銀行兼營證券商
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適用該處理準則規定外,尚依台灣證券交易所,民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 年  12  月  20  日台
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  (91)  稽字第  032226  號函辦理。該函規定自     91  年  12  月  25  日起,證券商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與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事項,均以網路申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式辦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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