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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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一般而言,我國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包含三種適用的法令,
如表一所示。第一種是由財政部金融局、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
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(現為金管會)所監理的「銀行內部控制制
度」,其適用法令為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」(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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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稱「實施辦法」) ;第二種是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
(證期會)(現亦為金管會)監理的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
度」,其適用法令為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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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種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民國證券證券
櫃檯買賣中心、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民國證券商業
同業公會、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(現部分亦為金
管會)監理的「兼管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」,其適用法令為「證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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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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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,財政部台財融 ( 六 ) 字第 0090719948 號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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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民國 91 年 11 月 18 日,財政部證期會台財證稽字第 091005805 號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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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民國 92 年 1 月 20 日台財證稽第 0920000279 號函公布。銀行兼營證券商
者適用該處理準則規定外,尚依台灣證券交易所,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台
證 (91) 稽字第 032226 號函辦理。該函規定自 91 年 12 月 25 日起,證券商之
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與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事項,均以網路申報
方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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