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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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程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統或
                    理之   除  第  十  三項外  ,  ,其 具參考  第  十一、十二 價  值  , 均將  項核心 其 條文  原則 詳 列 於下  及有關風 :     險  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十一  項核心   原則   :  「銀行  監  理機關   必  須確  信銀行    能  夠  訂定適
                    當的政策及作業         程序  ,  用  以 認 定 、  監  控  其從  事 國際  性  貸  放及  投 資業
                    務之國家風       險  及  移  轉風  險  ,以及   對該   等風  險  維持   適  足  的  損失  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」
                    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  十二  項核心  原則  :  「銀行  監  理機關   必  須確  信銀行    具  有  適 當的
                    風  險控制系統      , 能  夠精  確  衡 量、  監督  並  適  切 管理市  場  風  險  ;銀行  監

                    理機關於     必要   時 應  有權  針  對 市 場 風  險  暴  露數額  加以  限  制或要  求 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維持   一  定  數額  的資本。」



                    的風   第  十  三項核心 程序  (包括稱 原則  :  「銀行 的 董  監  理機關 及  高階  必  須確  信銀行  監督  具  有  全  面  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主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會
                    認  、  衡  量、  監督  及  控制  其  他 重大的風   險  ,並  且能  針  對各該   風 險 維持
                    相當的資本。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程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  述條文均見 步要  求  銀行 到, 維持  巴塞爾委員會 適  足  的資本,以  除  要 應付或  銀行  彌  補  可  能  的  損失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,進一
                    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於  內部控制制度       ,  第  十四  項核心   原則  明 確  說 明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銀行   監  理機關   必  須確  定  銀行依其業務       性 質 及 規  模  有  適  切 的 內
                    部控制    。其中    包括訂定明      確 的授權及分      層  負責  辦  法;銀行    對外  業務
                    承  諾  、銀行資金     收  付  、資產  負 債 會計帳    務  處 理的  職  掌  劃  分,  互 為  牽
                    制  ;  對帳調  節  作業、資產的       維 護,以及     適  切獨  立  的  內部或外部稽核
                    與  守  法  性稽核  職 責  ,以  測  試 銀行是否    遵守  上  述內部控制      及  各項  法令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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