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3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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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管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8  章
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風險沖抵與移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了計提必      備 的最低資本,新資本           協  定也  允 許 銀行以風險      沖抵
                    技  術  (Risk Mitigation Technique)  及風險移轉   方式  , 來  減少  資本的計

                    提,以信     用  風險為   例  ,包括保證、       擔  保  品  、資產負債表     互  沖 協 定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  衍  生性   商品    等四類。另外,則以資產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券  化  (Asset
                    信
                    Securitization)  來 移轉風險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  支  柱  為  監  理  覆  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  巴塞爾   協 定 強調監    理  覆  審 四項關  鍵  原則的重要性,同時也將

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   簿  內的利率風險,也         納 入 覆 審  。此外,並要       求監   理機關對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適足資本計提以及資本分配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         否符   合  相  關標準  進  行質  量  評估,並    作
                    必要之    早  期  干  預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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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述  的四項關     鍵  原則為   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則一:銀行應        具  有  相  對於風險   概  況之  總 體 資本適足性的評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過程,及    維  持  該  資本水準的    策略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機關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則二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略  ,並  監  控和確保  覆  審  及評估銀行內部的資本適足性和  法定資本比率的能力。     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則  三  :  監 理機關要    求  銀行在   超  逾最低必    備 資本比率     下  營業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且  應有能力要     求  銀行持有    超 逾最低標準的能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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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李三榮,   「 Basel 2   信用風險標準法簡易版」       ,《信用資訊》    ,金融聯合徵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心出版,民國       92  年  4  月號,頁  3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36  見同註  33  來源,頁  91  -  92  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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