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3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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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管理
第 8 章
(三)風險沖抵與移轉
除了計提必 備 的最低資本,新資本 協 定也 允 許 銀行以風險 沖抵
技 術 (Risk Mitigation Technique) 及風險移轉 方式 , 來 減少 資本的計
提,以信 用 風險為 例 ,包括保證、 擔 保 品 、資產負債表 互 沖 協 定、
用 衍 生性 商品 等四類。另外,則以資產證 券 化 (Asset
信
Securitization) 來 移轉風險。
第二 支 柱 為 監 理 覆 審
新 巴塞爾 協 定 強調監 理 覆 審 四項關 鍵 原則的重要性,同時也將
銀行 簿 內的利率風險,也 納 入 覆 審 。此外,並要 求監 理機關對銀行
適足資本計提以及資本分配是
35 否符 合 相 關標準 進 行質 量 評估,並 作
必要之 早 期 干 預 。
36
前述 的四項關 鍵 原則為 :
原則一:銀行應 具 有 相 對於風險 概 況之 總 體 資本適足性的評估
過程,及 維 持 該 資本水準的 策略 。
理機關應
監
原則二:
遵
循
略 ,並 監 控和確保 覆 審 及評估銀行內部的資本適足性和 法定資本比率的能力。 策
原則 三 : 監 理機關要 求 銀行在 超 逾最低必 備 資本比率 下 營業,
且 應有能力要 求 銀行持有 超 逾最低標準的能力。
35
見李三榮, 「 Basel 2 信用風險標準法簡易版」 ,《信用資訊》 ,金融聯合徵信
中心出版,民國 92 年 4 月號,頁 3 。
36 見同註 33 來源,頁 91 - 92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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