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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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
                    內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內部  程序  作業、人     員  及  系統或外部事件       所引起的
                    直接   或  間  接損失   。除此    三種  風  險外  ,銀行所面       臨  的風  險  尚  有  諸如
                    流  動  性  、法  律  、策  略  及  名譽  等。為了管理      這些   風  險  ,  使  其  能  被  規
                    避  、  移  轉、降低   或  接  受,而所謂的      接  受風  險 則是  表  示風  險  已被  控制
                    而降至可     能  接 受的水   準  ,  這 需 要 一  種  因  應  銀行業務  性  質  不  同 、 規  模
                    大小不一,而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阻礙  銀行   達  設計  的  適  當的  標  內部控制制度  要  風  險  隨時 。    存 在於日  常  營運中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其營運
                    有  效  的  內部控制   固  然可以   排 除大  部  分的重大     阻礙  因  素  ,  但如前述   所
                    謂的   接  受風  險或  風  險  管理,  固 然 使  風  險  降至可  接  受的水   準  , 這表  示
                    仍可    能  存  在有「可      接  受的   殘  餘風   險  」  (  Acceptable Residual
                    Risk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「
                    而  無 )  ,因此所謂的 絕對  保 證  」 內部控制 風  險 , 只  能  「合理  保  證  」銀行 標  。因此,銀行可 達  成其  目  標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完全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零
                    能會   有因不當     或 錯  誤  行為而  導致  損失   ,而  萬  一 內部控制     無效  或未落
                    實  執  行,  甚  或設計  不當,    或 欠 缺內控制度      ,其後    果很   有可  能 是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的重大    損失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第  十九  條  即指  出,  控制  程序  之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計準
                    當行為有「      錯  誤 」,  係指無    意之過    失  且  影響  財 務  報表表達者    , 例  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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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這裏所說的,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            定義,引用自「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品交易財務報告應行揭露事項注意要點」                ,民國   85  年  1  月  29  日證券管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員會台財證     ( 六 )  字第  00263  號函。作業風險定義則引用自,趙國卿所撰論
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:  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作業風險評估方法」              ,《信用資訊》     ,金融聯合徵信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心出版,民國      91  年  11  月號,頁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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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取代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 年  12  月  22  日為審計準則第  32  號公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國審計準則第五號公報已於民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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