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2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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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。隨後,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布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
                    事項」
                    制度實施辦法」,並同時廢止原「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

                    要點」,再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發函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
                    全國聯合會(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高新商業銀行)、台北市信託投
                    資商業同業公會及台北市票券金融商業公會,要求各金融機構依據

                    新修訂之銀行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,自行訂定遵守法令主管制度相
                    關自評事項工作底稿,並廢止「金融機構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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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事項」        ,遵守法令主管建制,才趨於完備。本章將分為三節
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建制之意義,有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實務運作
                    方式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制的意義及目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



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建制意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有賴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既定政策與規定,
                    以促進銀行之健全發展,及維護金融安定。在另一方面,藉助遵守

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制度之執行,期望及早發現違法、違規事件,並減少這些事件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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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見民國  88  年  3  月  4  日,財政部台財融第  88709236  號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見民國  90  年  12  月  18  日,財政部台財融  (  六  )  字第  0906000137  號函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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