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2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P. 122
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1 。隨後,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布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
事項」
制度實施辦法」,並同時廢止原「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
要點」,再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發函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
全國聯合會(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高新商業銀行)、台北市信託投
資商業同業公會及台北市票券金融商業公會,要求各金融機構依據
新修訂之銀行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,自行訂定遵守法令主管制度相
關自評事項工作底稿,並廢止「金融機構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應
2
注意事項」 ,遵守法令主管建制,才趨於完備。本章將分為三節
說明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建制之意義,有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實務運作
方式。
建制的意義及目的
第一節
一、建制意義
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有賴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既定政策與規定,
以促進銀行之健全發展,及維護金融安定。在另一方面,藉助遵守
主管制度之執行,期望及早發現違法、違規事件,並減少這些事件
1
見民國 88 年 3 月 4 日,財政部台財融第 88709236 號函。
2 見民國 90 年 12 月 18 日,財政部台財融 ( 六 ) 字第 0906000137 號函。
14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