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7 -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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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
第 3
自行查核制度
須
在
尚
欄
」
空
欄
「說明 橫線 上 填寫金 底 下之 額 數字 白 。 是 讓 自行查核人員 寫 下「不 合 規定事
項及處理情形」,此 欄 非 常 重 要 ,因為自行查核人員若能 寫 下查核
所發現的缺失以及 立即 的改正 措 施, 都 會在 考 核 表 上 獲 得 加 分 , 反
之,若是為內部稽核人員發現缺失且 。 未 加以改正者,在 考 核上將予
扣
分
三、自行查核工作之考核
其次,當查核單位將自行查核 表報 送 內部稽核單位後,內部稽
核人員將加以 考 核,其 考 核 表 建議如 表 七 所示。
在 表 七 ,內部稽核人員將各單位 送 來 之自行查核 表 加以審核,
若是各單位自行查核發現一項缺失事項,並 立即 加以改 善 者,稽核
人員則在「缺失(績 優 )事項」 欄 說明該績 優 事項,於「 分數 」 欄
記錄 「正 2 分 」(一項績 優 事項加 2 分 是 假 設 之 考 核 分數 ); 反 之,
若是自行查核人員 未 發現缺失,而由稽核人員發現一項缺失者,則
將於「缺失(績 優 )事項」 欄 說明缺失事項,並於「 分數 」 欄記錄
「負 2 分 」(同 樣 的,一項缺失事項扣 2 分 是 假 設 之 考 核 分數 )。如
此將一年 十 二個 月 , 每 個 月 的自行查核 分數記錄 下 來 (當然,有些
月份 因 做 遵守法令事項自評工作,而無 記錄分數 之情 況 )。
再 者,依實施辦法第 十 三條之規定,當內部稽核單位對各單位
辦理一般查核時,其內部稽核 報告 也 必須揭露 「自行查核辦理情
形」,並加以追蹤 考 核,其 考 核 表格 式如 表八 所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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