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4 -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-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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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
與客戶個別約定。(草案第 19 條及第 20 條)
十三、融資公司之廣告、行銷活動,應表明公司名稱及主管機關所核發之
營業執照號碼,其廣告、行銷活動不得與事實有差異或使人誤認有
較實際條件更為優惠之用語;融資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擬訂融資公司
之廣告、行銷活動之自律規範,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。(草案
第 21 條)
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-
十四、融資公司或其受雇人進行催收行為時,不得有強暴、脅迫、侵害隱
私權等不當催收行為,受融資公司委託催收之受任人或其受雇人進
行催收行為時,亦同。(草案第 22 條)
十五、融資公司對自然人之債權,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,不得委託他人
催收。融資公司將債權委託他人催收之受任人及其受雇人應符合一
定之資格條件,委託催收前應以書面通知客戶、保證人;如有暫停
或終止委託催收之情形者,融資公司應將受任人及其受雇人之資料
報送融資業商業同業公會予以登錄。(草案第 23 條)
十六、融資公司對自然人之債權,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,不得讓與;融
資公司將債權讓與第三人,應於事前取得客戶同意,並告知債權轉
讓之時間、金額及受讓人名稱;受讓人及其受雇人如有不當催收行
為,融資公司應受理申訴。(草案第 24 條)
十七、融資公司受理客戶申訴之相關事宜,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對外
公布,融資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擬訂融資公司受理客戶申訴之應遵行
事項。融資公司對債權轉讓後客戶申訴有不當催收案件,經查證確
有不當催收行為者,應協助當事人向司法機關訴追,並報送融資業
商業同業公會登錄列為會員禁止往來名單。(草案第 25 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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