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5 -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-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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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、融資公司之風險管理、會計制度、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制度,由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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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;融資公司作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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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定之。(草案第 26 條)


                 十九、融資公司對其利害關係人為融資性交易,其條件不得優於該公司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同類對象。主管機關得就融資公司之各項財務比率,訂定基準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得就融資公司與同一人、同一關係人、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為融資性交易,予以限制(草案第 27 條及第 28 條)


                 二十、融資公司之重要財務、業務資訊之申報及公告,準用證券交易法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十六條規定辦理。(草案第 29 條)

                 二十一、禁止融資公司之負責人、受雇人及對融資公司有實質控制之人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相對人或客戶收受佣金、酬金或其他不正利益。(草案第 3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)


                 二十二、融資公司對客戶資料,應盡保密義務,並應編製年報,依主管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指定方式揭露。(草案第 31 條及第 32 條)

                 二十三、主管機關之查核權限及查核事項;融資公司之虧損逾實收資本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分之一者,應函報主管機關;融資公司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布之命令者,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。(草案第 33 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第 35 條)

                 二十四、融資公司經營融資性交易業務,適用銀行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。(草案第 36 條)


                 二十五、在全國區域內有二家以上之融資公司者,應組織融資業商業同業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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