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1 -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-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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鋪業外,一般公司均不得以放款、保證及票據貼現為業。公司法第 15 條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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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雖係為維持公司正常經營,惟國內從事租賃、應收帳款收買等業務之民間
融資業者,如對客戶提供融資時,須以開立發票之方式,使融資行為具備 信用貸款行業
交易外觀,此等另為迂迴之安排,除徒增業者交易成本及困擾外,亦難滿
足一般社會大眾及企業之融資需求。金管會參考外國對融資公司(Finance
company)之管理經驗,多以制定專法方式,開放非收受存款之融資公司設
立,從事放款、保證、票據貼現等業務,提供民眾多元管道之資金需求。如
日本、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係以制定專法方式,管理一般公司、行號經營放
款業務(即 Money lender);日本採登記管理,登記機關為財務省轄下之財
務局(財務支局)及都道府縣;香港及新加坡則採執照管理,執照管理機關
為公司註冊機關。至於英國、美國則以消費者保護法管理業者,英國之管理
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(Director General of Fair Trading),美國為聯邦貿易
委員會(Federal Trade Commission)。
以我國目前的產業結構觀察,達九成以上的企業是中小型企業,雖然中
小企業年度銷售總額僅占全部企業的三成左右,但中小企業卻是提供了超
逾四分之三的就業機會,中小企業之於台灣社會及經濟發展之重要性不可
言語。然限於國家法令規定,銀行成為企業借貸資金的唯一來源,而銀行又
兼為社會大眾存放資金之主要場所,在法令、社會成本、金融秩序及風險性
等因素考量之下,銀行對於高風險之中小企業放款的意願通常不高,使得信
用條件相對較差之個人或中小企業,常無法自金融業獲取融資。且銀行放貸
與否,均需透過嚴格的審查,核貸作業過程難免冗長,對於亟需資金週轉之
企業,未必能於期限之內調度足用資金以解燃眉之急,往往造成營運上困
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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