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3 -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-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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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融資公司之組織型態限於股份有限公司,設立融資公司及其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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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,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,不得開始營

                     業。(草案第 8 條至第 10 條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貸款行業


                 四、 融資公司本公司之延展開業、停業、復業、合併、分割或解散,應經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機關核准;本公司之遷移與分公司之遷移、延展開業、停業、復

                     業或裁撤,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為之。(草案第 11 條)

                 五、 經營融資性租賃業務、分期付款買賣、應收帳款收買或金融機構金錢

                     債權收買業務之公司得申請變更為融資公司。(草案第 12 條)


                 六、 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融資公司設立許可之情形。(草案第 13 條)

                 七、 融資公司除經營融資性交易外,得經營融資性租賃、應收帳款收買及

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。(草案第 14 條)


                 八、 融資公司辦理自然人融資性交易及保證業務之種類、總餘額、限額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作業程序等事項之辦法,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。(草案第 15 條)


                 九、 融資公司對自然人為融資性交易,其年利率上限不得超過百分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十;對非自然人為融資性交易,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。(草案第 16

                     條)

                 十、 融資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揭露利率與利息計算方式及其他

                     由客戶負擔之各項費用等相關資訊。(草案第 17 條)


                 十一、融資公司與客戶所定交易契約,應以書面為之。(草案第 18 條)

                 十二、融資公司受領客戶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應交付清償證明,融資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得拒絕客戶提前清償,且非經客戶同意,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。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,應於契約書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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