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9 -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-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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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地下金融活動浮上檯面,更能使高利貸與地下金融問題獲得某些程度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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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紓解,也藉著法律的規範,使消費者權益獲得更明確的保障;相對於融資公

               司對逾期放款與不良債信的解決方法,更能經由合法程序加以解決,而非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貸款行業

               諸於暴力或其他不法行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中小企業的業務範圍包羅萬象,因涉及不同產業特性與資本結構,而有

               其不同的資金需求。因此,建構一致性且有效之資金融通體系,對我國以中

               小企業為主的產業結構而言,是極其重要。而銀行資金來自社會大眾,為維
               護存款人權益及金融秩序,則須衡酌借款人之財力與信用狀況,並審慎評估

               其授信風險。因此,對財力與信用條件較差之個人或中小企業,常因銀行貸

               與資金有其審查的嚴格性,核貸作業難免繁冗,且因銀行往往會要求徵提擔

               保品或要求配合徵信審查程序,致使需求資金之中小企業或民眾而言,在資

               金調度與投資時效上,卻是不易經過銀行體系適時取得所需資金。

                   融資公司又稱為非銀行(Non-banks)或財務公司(Finance company),

               係指除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外,以銷售、應收帳款融資、提供個人或家庭消費

               性貸款、不動產抵押貸款融資等等短、中長期授信等服務的公司。國外先進

               國家的金融體系架構,多鼓勵非銀行業務(Non-bank business)之發展。藉
               由開放非收受存款之融資公司設立,從事放款、保證、票據貼現及其他廣義

               之融資業務,如融資性租賃、分期付款買賣、應收帳款收買等,以促進融資

               業務多元發展,滿足中小企業及民眾多元化之資金需求,而不以銀行體系之

               資金供給為限。實務上我國已有頗多公司經營「融資性租賃」、「分期付款

               買賣」、「應收帳款收買」及「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」等廣義之融資業務

               上,已具有融資公司的雛型。但因囿於公司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之限制,無

               法經營放款及保證業務,影響其資金仲介之功能。若將來法制齊備後,使渠
               等得改制轉型為融資公司,合法直接放款予個人或企業體,提供不同風險層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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