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4 -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-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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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
二、依其他法規設置之金融機構
(一)證券商
依「證券商設置標準」第 3 條規定,證券商依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新
臺幣四億元得設置證券承銷商及證券自營商,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
元得設置證券經紀商,如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則僅需新臺幣
五千萬元的實收資本額。而同法第 13 條亦明定金融機構得申請准予兼營
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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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價證券之承銷、自行買賣、行紀或居間之證券業務。截至 2015 年底我
國計有證券總公司 120 家、分公司 965 家,其中證券經紀商 80 家、自營
商 81 家、承銷商 62 家。
(二)證券金融公司
依「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」第 4 條明定證券金融事業之設立,以股
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,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40 億元。並經營有
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、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、現金增
資及承銷認股之融資、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、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融
資、有價證券之借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。國內證券金融事
業,目前僅有元大證券金融公司及環華證券金融公司 2 家。
(三)票券金融公司
1. 依「票券金融管理法」第 3 條明定票券業務係從事短期票券之簽證、
承銷、經紀或自營業務,而票券金融公司係為經營票券金融業務而
設之公司,依「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」第 2 條明定最低資本額須
為現金出資額新臺幣 20 億元;而一般常聽媒體上所說的票券商,是
指票券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。
依「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」第 3 條規定金融機構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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